“促进”就业不等于“包办”就业
    2007-03-28    鲁宁    来源:广州日报
    就业促进法草案3月25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历时一个月。据央视报道,到26日下午,短短一天内,全国人大法工委收到社会各界意见1021件。
    促进就业直接关联政局稳定,在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系政府头等大事。社会对该法草案的反响如此热烈,说明开门立法方向对头,证明促进就业确系改善民生的社会焦点话题。
    计划经济年代,政府只需对城镇居民就业负责,通过指令性计划安排解决。农民被困于土地,政府通过户籍管制,以极低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收益为代价,暂时掩盖了农村人多地少的尖锐矛盾。所以表面上看,那时的就业矛盾似乎没有今天这般突出。
    搞市场经济了,通过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调节就业是各国的普遍做法。这一条,很快被“洋为中用”。市场经济成熟国家,政府的确不该再对就业大包大揽,由此,各国就业立法均致力于“促进”而并非定位于“安排”。
    问题在于,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型之中,政府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规律一度把脉不准,出现了两类显性偏差:其一,过度依赖无形之手而忽略有形之手的积极干预,突出表现为一度的放任自流。其二,当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之时,仍试图借助各种版本且常常互相抵触的“红头文件”而非刚性的法律来应对矛盾,突出表现为一度的束手无策。
    下决心对促进就业实施立法,说明我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化解就业矛盾的规律有了新的认知。把政府的职责定位于“促进”而不是“包办”,这个判断是清醒和务实的。
    择其要点,该法草案主要呈现五大亮点:一、明确政府对促进就业承担重要责任(建议应当明确为“第一责任”);二、将先前的就业政策上升为刚性法条;三、综合运用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杠杆促进就业,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四、废除就业歧视;五、政府设立免费服务的公共就业介绍机构。在笔者看来,就业促进法草案仍欠“硬”,除将政府对促进就业承担“重要责任”上升为承担“第一责任”之外,还该专列“问责”一章,由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每年对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和行政问责。
    近现代经济学原理揭示,就业岗位增减与经济发展快慢成正比。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但就业矛盾也持续积累与激化。这一反常现象并非说经济学原理失灵了,而是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使然。一是就业人口正处于攀升周期的高峰区位,二是城市化已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由此,部分学者提出“中国经济增长拉动就业增长的功能在不断减弱”。我的观察是,上述看法并未反映问题的全部实质。
    问题实质还有两个:一、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与质量所提供的“外部供给”,赶不上也不适应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内生需求”;二、矛盾的另一焦点,究竟是就业能力减弱还是管制过甚?我比较倾向于管制依然过甚。
    言及管制过甚,着重表现为政府对中小企业和个体户自谋生计所设置的市场准入门槛仍然过高;再是税费过重;还包括对流动摊贩的打击和驱赶等等。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后,税负当有所改善,可那些五花八门的“费负”不但依然如故,还不时生出新的变种,像电脑病毒似的。
    落实好政府“头等大事”,除法制先行并保障该法有足够的刚性及问责条款,还要抓紧致力于行政体制等一系列配套改革。否则,即便有了法律,也多半停留在“原则性宣示”层面。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