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草案25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历时一个月。据央视报道,到26日下午,短短一天内,全国人大法工委收到社会各界意见1021件,包括进城民工在内的普通劳动者所提意见占到五分之一。 立法民主是法制建设的一项内容,本次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系本届全国人大第三次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社会对该法草案反响热烈,说明开门立法方向对头,促进就业确系改善民生的社会焦点话题。 计划经济年代,政府只需对城镇居民就业负责,通过指令性计划安排解决。农民被困于土地,政府通过户籍管制,以极低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收益为代价,暂时掩盖了农村人多地少的尖锐矛盾。所以表面上看,那时的就业矛盾似乎没有今天这般突出。 搞市场经济了,通过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调节就业是各国的普遍做法。这一条,很快被各地政府“洋为中用”。应该说,政府不再包揽就业的做法并不错,由是,各国就业立法均致力于“促进”而并非定位于“安排”。 问题在于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型之中,各级政府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规律一度把脉不准,出现了两类显性偏差:其一、过度依赖无形之手而忽略有形之手的干预;其二、当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时,仍试图借助常常互相低触的“红头文件”而非刚性的法律来应对矛盾。 下决心对促进就业实施立法,首先说明中央政府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化解就业矛盾的规律有了新的认知。把政府的职责定位于促进就业,这个判断是清醒务实的。 择其要点,该法草案主要呈现六大亮点:明确政府对促进就业承担重要责任;将先前的政策上升为刚性法条;综合运用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杠杆促进就业;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废除就业歧视;政府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阅读之感受,就业促进法草案仍欠“硬”和欠“细”。说到欠“硬”,当把政府对促进就业承担“重要责任”上升为承担“第一责任”,还该专列“问责”一章,由各级人大,每年对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组织执法检查和行政问责。 经济学原理揭示,就业岗位增减与经济发展快慢成正比。中国经济持续发展,但就业矛盾却不断激化。反常现象并非说经济学原理失灵了,而是国情特殊性使然。一是就业人口处于攀升周期,二是城市化伴随农村人口大量拥入城市。部分学者据此认为,中国经济增长拉动就业的功能在不断减弱。我的观察是,上述看法并未反映问题的全部实质。 问题实质还有两条: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与质量所提供的“外部供给”,赶不上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内生需求”;二、矛盾的另一焦点,究竟是就业能力减弱还是管制过甚?我倾向于管制依然过甚。着重表现为政府对中小企业和自谋生计者所设置的入市门槛仍然过高;再是税费过重。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后,税负当有所减轻,可“费负”不但依然如故,还不时生出新的变种。 落实好政府“头等大事”,除法制先行并保障该法有足够刚性及问责条款,还要同步致力于行政体制等一系列配套改革。否则,即若有了法律,也多半停留于“原则性宣示”层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