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不公平”应从制度设计上改进
    2007-03-15    马龙生    来源:燕赵都市报

    同样的学历、同样的职称、同样的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养老金待遇却因为“从企业退休”与“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而有着数倍的差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在全国人大的新闻发布会上说:“退休待遇,机关事业和企业之间确实存在差距”,政府正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调整。(《中国青年报》3月14日)

    “养老金不公平”现象,已经成为近年来关注度极高的一大热点,但是,政府有关部门却始终没有公开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回应。今年的全国两会,刘永富副部长总算是满足了人们的一点期待。但实事求是地讲,刘副部长的回答并不那么让人满意———态度上有些轻描淡写,认识上只纠缠于表面,解决之道也限于救火式的修修补补。给人的总体印象是,虽然承认问题的存在,却没有回答人们最关注的“公平”实质。
    从企业退休与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二者之间的待遇差别为什么如此之大?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制度设计。在现行制度下,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职工养老金由国家全额拨款,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是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职工共同负担。单从养老金的来源方式上看,如果机关和企业二者的工资水平相差不多,似乎不应该有多大的差别。但是,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低职工的基本工资,增加其他的“浮动工资”,月薪数千的员工,其基本工资可能只有几百元。而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往往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的。如此一来,企业的负担减小了,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自然非常低。而直接领财政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国家为其划拨的未来养老金,不仅是以员工的实际收入为基数,而且还随着其工资和工龄的增长而增加。比如说同样拿着每月3000元的月薪,企业员工的纳保基数可能只有几百元,而机关、事业单位却是按照足额的3000元来计算。如此这般,退休时的待遇差别又怎么能不大呢?
    从表面来看,退休待遇差距的落差,是因为退休单位的性质不同造成的,但是本质则在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一方面是对企业缴费基数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企业员工退休金更多被推向“市场”,任由其低;另一方面是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不加控制,导致国家财政为员工退休金慷慨买单,标准任由其高。
    “养老金不公平”已成为和谐社会的一大隐患,政府部门能够直面问题,这固然令人欣慰。但是更令人期待的,还是能够直面其中的“公平”议题,通过制度的完善,解决“从企业退休的高工,待遇比从机关退休的勤杂工低几倍”这样苦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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