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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2 杨涛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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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公布,央企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全面启动(2004年至2006年是央企负责人第一个业绩考核任期)。 可以看到,在修订后的考核办法中,引入了各界讨论已久的部分新原则和方法,包括引导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及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与奖励制度结合起来等。此外,据悉新办法还加快了与董事会试点和其他配套改革的衔接。诸如此类的特点,使我们相信新阶段的央企考核将更有效率。但与此同时,有几个根本性的问题,仍需进一步思考和商榷。 最为重要的是人们所普遍关注的央企社会责任问题,在新办法中似乎并没有更多落实。如今央企考核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应该是使隐性的社会责任(因强调赢利性的改革与重组而使原来的国企社会责任渐渐隐性化)逐渐显性化、具体化。虽然在操作中有一定困难,但可以考虑几种尝试。一则,对于直接关系公众福利、提供“准公共品”的国企,应考虑单独设立一套公共服务指标,以该类指标考核为主,以经营类指标为辅。二则,对于过度垄断的行业,如果国企居于行政垄断地位,而破除垄断能够带来更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话,则不应单纯以经营类指标进行考核。对此,应该引入一系列与行业、市场竞争效率有关的外部指标,作为单个国企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三则,对存在大型国企更有效率的行业,如涉及国家安全和对外竞争所需要的国有经济控制,可以以经营类指标考核为主,并促使其发展成为现代化大企业。 总之,央企社会责任不容忽视,这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社会和市场伦理问题。例如,国企通过海外上市可以优化资产结构和财务业绩,但若以垄断地位而过度剥夺国内消费者剩余,并把由此得到的大量红利分配给国外资本,我们就难以说这是考核合格的国企。 还有就是各种配套制度问题。一是完备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许多国家都通过公共法和特别法,对国有经济中的各类关系和行为予以约束,包括业绩考核和监控。而目前我国进行国企考核的依据还只是部门规章,实际上纳入考核的也只是国资委管辖的央企和地方国企,此外还有众多中央和地方部门的国企游离于现有考核体系外。对此,需要以专门法律来规定所有各级政府所属国有经济的运营、监督和考核。 此外,还需要合适的出资人制度。国资委虽然在国企改革中作用巨大,但还难以说是合适的出资人。因为还没有对出资人的考核制度,并且国资委也没有所有者的完备权限。另外,国资委下属的企业有相互竞争性的,这样也难以做到考核的完全公正性。而对破除垄断才符合公共利益的某些企业,国资委也没有能力独立通过考核来促进企业经营规模合理化。有些人认为国资委类似于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的角色,但实际上两者还有很大不同,对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而促进“政资分开”,仍需努力。 最后是国企信息公开和考核透明度的问题。由于国企的特殊性,它们不仅要接受政府监督,而且要接受立法机关和全社会的监督,这就需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公开制度。近期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已表示要用3年时间让央企年报全面向社会公开,这也开了一个好头。当然更重要的是如何落实这项政策,以及怎样扩大为所有国企的责任。此外,考核过程的透明和公开也是必要的,并且在考核公共性较强的央企时,可考虑在程序上增加各方评议代表,并引入民意评价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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