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理利润”概念的提出,只是在事实上让垄断油企具备了向行政机构要价的权利和渠道,而作为市场的另外一方,消费者的话语权和利益主张,则因“合理”二字被悄悄地湮没。 久拖不决的成品油定价机制终于水落石出。有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秘书长韩永文日前证实,我国已经正式采用“原油加成本”的成品油定价体系。(1月30日《上海证券报》)
成品油定价新规抑制炼油环节亏损
所谓“原油加成本”的成品油定价体系,是指以布伦特(Brent)、迪拜(Dubai)和米纳斯(Mi-nas)三地原油价格为基准,加上炼油企业一定的利润而产生国内成品油价格的机制。此前,国家以新加坡、纽约和鹿特丹三个交易市场的成品油价格综合统计,取三者的平均数作为一个价格基数,然后再确定国内成品油的价格。这一机制使得国内的油价滞后于国际油价一个月左右。 近两年来,由于国际油价波动剧烈而且频繁,在国内成品油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国际油价对国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明显。显然,较之目前采取的“三地加成”的定价机制,“原油成本法”能够在缓解市场矛盾中发挥一定作用。新的“原油成本法”通过规定国际原油价格区间,并根据即期国际油价来调整利润率。由于在最终定价中已经考虑到加工成本的因素,故而,炼油环节的亏损局面将得到抑制。同时,这种方法将在国际油价高企时,通过相应的降低利润率标准,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障。
行政部门无法科学准确地确定“合理利润”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新的定价体系较之目前优势明显,但是在国际油价市场化的大背景下,新的定价机制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国内油价失衡的问题。 中国成品油行业的最大特征就是卖方市场的寡头垄断,中石油、中石化等油企在事实上垄断了从原油开采、采购一直到终端零售的全部产业环节。卖方寡头垄断的存在,是产生行业内各板块效益不均、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根本所在。2006年上半年,中国三大石油公司的净利润分别高达806亿元、214亿元和162亿元,分别创出了其各自盈利历史的新高。为了均衡石油行业各板块利益,2006年初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征收“暴利税”。 需要强调的是,在没有根治垄断这一痼疾之前,单技术层面的价格机制改进可能只会催生新的操作问题。在竞争的市场中,价格体现了供需博弈的均衡。而“原油成本法”虽然强化了政府的利益调控能力,但是却违背了这一市场规则,需求方的利益与话语权在这样的产业结构下被忽视。因此,与原有价格机制一样,在新的定价机制中,需求方依然被定位为被动的价格接受者。 从具体的技术层面看,这一问题最显著的表现就是,在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中,要给予石油企业在原油成本基础上的所谓“合理利润”,其实根本无法由行政部门科学准确地确定。 从以往的事实中我们看到,垄断油企一方面被征收“暴利税”,而另一方面又在获得财政巨资贴补。这一矛盾就已经证明,行政力量根本无法判断垄断油企的利润率究竟该如何确定。而在政府赋予垄断特权的保护下,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能源巨头的“暴利”有目共睹,即便有相应税收的“削峰填谷”,也难以实现行业内的良性循环,更何况一个没有市场约束的“利润率”核定?而且,这一定价机制更加稳固了这些企业的垄断地位,牟取暴利的意愿甚至会进一步强化:所谓“合理利润”概念的提出,只是在事实上让垄断油企具备了向行政机构要价的权利和渠道,而作为市场的另外一方,消费者的话语权和利益主张,则因“合理”二字被悄悄地湮没。
关键还是在于引入竞争
可见,国内石油行业的根本问题在于垄断。即便成品油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并不可轻易完全放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摒弃体制竞争。吸引更富活力的民营经济进入,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既可以激励国有企业提高经营效率,也能够通过减少财政补贴和投入,节约公共财政开支,彻底避免财政“补贴富人”的不公平问题。 其实,有关部门也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正着手尝试打破石油行业垄断僵局。去年底,商务部正式出台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称,我国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开放国内成品油批发经营权。从政策导向上来看,紧闭的政策壁垒已有所松动。然而,从具体要求来看,企业的油库容积须达到1万立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这样的高门槛令众多民营企业“望洋兴叹”。据媒体调查,如今能够达到这两大限制标准的民营企业,在全国可谓是凤毛麟角。面对这看似开放的大门,民营企业根本无法进入。虽然成品油零售对外开放、成品油批发对外开放乃至更深层次的进口权对外开放,是大势所趋,但是目前实现这些目标尚有难度。 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彰显出政府理顺产业链利益不均的决心。但是,石油行业垄断的坚冰非朝夕间所能破除,而在此格局下的各种技术层面变革也难以触及核心问题的机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