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商业贿赂其实并不可怕,可怕是商业贿赂成为 主导市场活的行为准则,并形成“法不责众”的心理暗示
2006年伊始,中国前所未有地向商业贿赂全面宣战。将打击商业贿赂作为一年国家反腐工作的重点,在共和国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就公布了一组数据,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8010件,涉案总金额8.8亿余元,批准逮捕各类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5117人,提起公诉4212人。(新华社12月13日)
从查办者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战果也许颇显辉煌,但从商业贿赂已渗入中国经济肌体的现实来看,这些数字应当说仅仅是初步战果。尤应引起重视的是,立案数与批捕数之间差距甚大,而批捕数与提起公诉的人数之间也一样有不少的距离,这一方面似乎表明了公诉部门严把起诉关,起诉率不再是一味追求的指标,但批捕之后未被控诉的多达905人,已逼近五分之一,仍说明我们在反商业贿赂侦查上存在着“成案率不高”的老问题,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究竟这些个案中,有多少是因为立案不准?又有多少是因为证据不足?如果后者占的比例较多,我们是否应重点考虑如何针对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找出这类案件固定特点和收集证据的应对之策。 对司法经验的总结,是为了在一场“风暴”渐趋平息之后,能够将反商业贿赂工作纳入到日常化的司法工作中。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商业贿赂的普遍发生根植于社会转型、商业文化和民族习性等等复杂的综合因素。与迅速发展的经济相比照,中国的行政改革严重滞后。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仍然没能厘清,更关键的是,我们还未找到一个防止行政越界的有效制度。以此看来,商业贿赂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的特征就不言而喻了。这些行业大多市场化程度不高,权力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有效的监督,因而成为商业贿赂的沃土。另一方面,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已深深扎根于市场主体的内心,其显著特征就是商业交易的达成过度依赖人情,而不是依赖于对法律的遵守。在多数人的观念里,人情就必须用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来维系。在一定程度上,商业贿赂就是我们这个人情社会结出来的一枚有毒之果。 所以,对于“反商业贿赂”这个宏大的目标而言,司法机关坚持不懈的打击是至关重要的。市场中出现商业贿赂其实并不可怕,可怕是商业贿赂成为主导市场活的行为准则,并进而在绝大多数市场主体中形成“法不责众”的心理暗示。有法谚说得好,遏制犯罪最重要的并不是刑罚的严厉,而是刑罚的不可避免。检察机关践行反商业贿赂,就必须想办法让市场主体明白,伸手必被捉,违法必被究。 当然,对商业贿赂源头的控制以及对商业行为的正本清源,至少与打击同等重要。否则,对商业贿赂的司法惩处就变成了“开着水龙头拖地”,拖得再快也没有水流得快。“苟非吾之所有,非一毫而莫取”,也只有人人拒贿赂,所有的法律与规则才能得以彻底的贯彻执行。 反商业贿赂一年了,我们回望过去,是为了总结经验,更好地推动将来的工作。风暴总会过去,但反商业贿赂的日常执法不会过去。我们需要一次盘点,却不能说“再见”,因为,反商业贿赂原来就是一项停不了的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