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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3 作者:马红漫 来源:东方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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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等作为期间费用均可计入水价成本,同时也对计入成本的人员工资和业务招待费进行了限定。 无疑,它针对的是公用事业企业普遍的成本控制不严、费用开支高估问题。此前曾有报道称,某濒临破产电力企业的抄表工年薪达到十万元。类似报道让民众普遍怀疑水、电、煤等公用事业企业存在严重成本虚高问题。 这样的怀疑在学理上具备充分依据。对公用事业单位而言,一方面没有竞争压力,另一方面政府对其价格进行管制,所以要想提价,唯一的方法就是加大开支使经营出现亏损,而不切实际地提高员工待遇和其他费用开支是最好的方法。或许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试图通过直接控制公用事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开支,来避免供水企业转移成本的不良企图。但遗憾的是,此举作用不可高估。 以“征求意见稿”中对职工工资的规定为例,可预计质疑至少包括:以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作为职工工资上限,依据何在?若供水企业职工工资依然顶住该上限,是否同样意味着开支过大、社会资源浪费?反之,职工工资达到上限但仍然因没有达到预期待遇而引发消极怠工等问题,责任谁来承担? 显而易见,规则制订者很难对这些问题应答自如。除了市场竞价机制,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具备判断所谓合理的成本和价格的能力。 经历了同样曲折的路径后,西方国家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兴起一场公用事业民营化运动,其实质就是把公用事业决定权交还市场,通过引入民营企业竞争,实现价格机制的自发作用。其背后原理是:公共事业的公共性并不代表政府必然垄断其供给,它只是意味着公共物品必须通过公共程序审核,并以反映公意的方式来进行抉择。正是基于此理念,使民营企业间潜在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顺利实现了公用事业产品供给的低成本和低价格。由此看来,本意良好的“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公用事业体制的根本变革。公用事业民营化机制尚待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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