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解决中介机构发展中的“四化”现象
    2006-10-23    黄庭满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为服务业的中介机构,属于第三产业。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目前,中介机构的活动已渗透到我国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并已发展到社会和文化领域,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机构信誉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与职业修养参差不齐,违规违法现象不时发生,难以适应客观发展的要求。少数中介机构甚至为谋求短期利益而丧失执业的公正性,出现弄虚作假、欺骗公众、损害社会的问题,成为“害群之马”。  
    若要规范中介机构的运作,使中介机构走上健康发展之路,笔者认为,当前应加快解决中介机构发展中日益凸显的“四化”现象。
    法制建设“滞后化”。中介机构规范化运作需要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先行。面对着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类型繁多、数量宏大的中介机构,我国的立法还明显滞后。中介机构利用法律法规不健全、不统一的漏洞,钻空子,找窍门,破坏市场秩序,获取非法收入。
    门槛“低化”。中介机构的主体确认应有严格的信誉、资产、专业技能和组织程序等方面的限定,应比一般性的经营组织有更高、更严的标准和要求,应当严格考核各类中介机构的开业资格。
    素质“低化”。中介机构的特点是开展智力劳动,重在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市场中介服务存在的基础。我国的大部分中介机构人员素质低下,许多中介机构达不到起码的专业人员数量和质量。毋庸置疑,中介组织的发展完善,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因此,必须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订严格的资质条件和考核、监督措施。
    管理“弱化”。主要表现在设立审批时未重视有关规定,把关不严,使滥竽充数之人混进中介机构队伍;执法力度不够,司法部门未能公正严格执法,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进行及时、严肃的查处,造成一些违法乱纪行为屡禁不止;更有甚者,个别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与执法人员内外勾结,合伙诈骗,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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