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企业面临生存风险,应该最先进行自我整饬,先拿自己开刀,而不是将风险直接转到公众头上。而电力企业之所以动辄转移,一有压力就条件反射地拿公众开刀,显然是缘于荫庇下的垄断特性。
13日,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副司长李静介绍,发改委正在研究电价调整一事,虽未透露何时出台,但发改委证实研究电价调整尚属首次。记者了解到,政府相关部门已在五大发电集团等企业调查其成本压力、经营压力等情况,因煤价已经上涨超过10%,国内电价面临上涨压力。(6月14日《京华时报》)
经济发展有起伏,价格变动属正常,如果非要这些水、电、气、油等公共用品的价格始终一成不变,不合理。公共决策时合理利用价格杠杆很正常,但不能偏狭地理解价格杠杆,将之等同于涨价,成了路径依赖。况且,即便要调价,得先过几道关。
首先,涨价得符合程序正义。根据《价格法》第23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放眼当下,不少公共用品涨价,或是有意无意地“忘记”召开听证,或是听证会异化为听涨会,民意被代表,听证代表成了托。因此,电价调整之前,相关监管部门首先应该履行监管责任,确保召开听证会,确保公开透明,听证代表能承载民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