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难堪“均贫富”重任
    2010-06-03    作者:沈洪溥    来源:南方都市报

    在《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今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点内容之一。关于房产税改革的有关话题讨论更为热烈,不仅在重庆、上海等地方已有较为成熟的稽征方案,而且学界也欢呼一片。最多见的看法是,由于我国没有财产税,房产税可以作为一种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所谓“房产税税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公平市场竞争,调节收入分配”。
  每逢政策推出,来自广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学者专家出来铺陈解读,几成惯例。但就事论事地讨论政策效果、市场影响,尚不令人生厌,最怕的是无限制地以一厢情愿的态度来包装、美化明显具有外部性的政策,或者刻意讨好民意,将政策涂抹成能解决所有民众预期的神器。
  就房产税而言,作为加征的新税种,就实在不宜承载过多的期盼。
  从国际经验看,房产税只是西方通行的主税种——财产税的一种,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从平抑房价的效果看,尚无法找到扎实的依据,证明其具有短期内压低房价的作用。原因在于,在一个趋势明确的投机市场氛围内,只要趋势不改变,投机的心理和资源就仍然会支撑价格反复向上,交易成本或者持有成本的小幅增加(目前流传的稽征标准往往在房屋市值0.5%-0.8%左右),根本无碍市场的投机气氛。只要趋势明确,买方仍将被迫承担交易成本的转嫁。譬如,近年来房屋交易契税税率的调高或者结构性调高,根本没有打压买方的人气,更没有起到撼动高档住房价格体系的作用,而著名的2007年4月证券交易印花税“半夜鸡叫”,也没有阻止股市奋力冲顶到6000点。
  何况,从房产税稽征难点看,不仅在于现有征税范围内对计税依据的测算与评估,更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避税漏洞。仅举一例,现实中,光一个存款实名制,虽然号称实施多年,但实际中的效果如何人所共知。而在今后,拟实施的房产税要达到让持有多套房的投机者戒惧的目的,不解决业主实名问题,不解决在地方稽征如何处理一人跨地域持有多套房等问题,房产税也很可能将形同虚设。
  更何况,比照国际经验,绝少出现只针对第几套房征收的情况。这就意味着,房产税只要一试点,未来“惠及”所有业主的前景几乎一望可知。再进一步,将来房产税的全面征收是否还能得到如今这般热切期待与欢呼,也值得怀疑。
  特别需要指出,房产税毕竟是一个增加的新税负,将增加社会交易成本和民众负担。但如今,社会上下不去质疑加税的合理性、必要性,却纷纷表示乐见其尽早实施,这实在不正常。从税负比较的情况看,我国人均税负水平高居世界前列,享受的社会福利水平根本无法与之匹配。但即便如此,民众仍哭着喊着要政府加税,目的竟然据信是为了能平抑楼价乃至调节收入分配,荒唐得近乎用剜却心头肉的方式来医得眼前疮。
  从现代经济学角度看,政府角色绝非高大全,仅仅是市场中与居民、企业具有相同性质的市场主体。一般地,将过多的资源集中于政府,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最优的分配结果。何况,从动机论,出自政府的政策同样也有人格化的利益,在执行中更颇多因地制宜,指望一个抽象的政府利益完全超脱于社会各阶层,仅仅是为了一个神圣的目的进行绝对公平、公开、公正的分配,达到均贫富、等贵贱的目的,并不现实。
  因此,对居民而言,房产税就是一个新的税负,对政府而言,就是一个新的税源。它能否挤破楼市泡沫还不知道,但从本质看,它不宜也无法承担更多的民意与企盼。笔者认为,正确的态度应是,尽早对房产税未来稽征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税后的社群负担状况,以及税负增加后政府能否善用新税源进行合理的再分配等议题,早作讨论。最不该做的,一味给加税唱赞歌,给民众以虚妄的满足感。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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