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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1 作者:万磊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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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的意见。据说,新条例将增加“先补偿再拆迁、房主如对拆迁有异议可提起诉讼”等条款。 讨论拆迁,一种常见的意见是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做区分对待,加之于被拆迁者身上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地方政府扮演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角色似乎占据了道德制高点,要求被拆迁者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体利益成了一种操作习惯,而低成本拆迁背后的差价利益归于谁属则无人争议。这不仅有悖于公共财政的透明原则,也与地方政府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角色并不相配。因为抽象的公共利益其实并不存在,其实质上是对应于个体利益的集合。原有的拆迁程序,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的考虑,只要补偿价格低于当期市价,无论拆迁差价流入土地财政还是开发商的口袋,则被拆迁者的利益所承受的利益损害可算作公共利益受损的一个微观表征。 从私有产权保护的角度,产权交易必须符合自愿和公正原则。无论是地方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开发商出于商业利益,都必须在此原则上对被拆迁者给与合理利益补偿。在这点上,公共利益并不比商业利益优越多少,它们是对等的。人为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追求在法律上对两者区别对待,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公平原则。对被拆迁者而言,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是等价的,区别在于前者拥有界定公共利益的权力。正因为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界定差异在当前形势下拥有补偿成本的巨大差异,于是演化出了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合流甚至寻租的空间。对开发商而言,通过种种途径将所操作的地产往公共利益靠拢,寻求开发成本的降低是必然的商业行为,地方政府手上的界定权对他们而言只是一种降低成本的工具。而地方政府也需要降低赔偿额度以寻求更多的土地财政额度。 正因为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不同界定之间存在巨大成本差异,才使得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有理由站在同一阵线。解决这一困局的方法之一是抹平公共利益界定和商业利益界定在拆迁补偿上的差异,地方政府失去了降低开发商拆迁成本的权力,同时压缩了增减土地财政的空间,自然会退出这场拆迁的三方博弈,最终留下开发商与被拆迁者之间进行双向谈判。在这个阶段,市价补偿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补偿就成为一个必需环节。部分“拆迁富翁”的存在,只是其所在方位恰好处于高房价区域的结果,并不值得作为被拆迁者漫天要价的佐证。它应当作为一个非典型的孤案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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