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大小非税收 不能雷声大雨点小
    2009-09-14    叶檀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9月11日,《每日经济新闻》披露国税总局已经从有关部门拿到大小非名单,并下发到各地税务稽查局,要求按照名单严查。
  如果这只是国税总局弥补税收下降的救急之举,与对房地产企业、制造企业查税性质相同,笔者对此举效果存疑;如果是国税总局平衡资本利得的长期刺激举措,笔者十分支持。
  目前大小非税收对于股市有负面激励效应,除了循规蹈矩风险投资外,很多大小非有或大或小的背景,他们按照净资产值或者略高于净资产值的价格买入非流通股,到期后在二级市场高位减持。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不公平的源头之一。
   只要控制住发行与流通比例,二级市场套现就是一本万利,无怪乎各地公司为购买有上市前景的公司的原始股而抢破头。简单模拟一下非流通股东持有的时间成本:按上市公司8%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持有时间10年,那么非流通股东的总成本大约为2.15元 (非流通股东历年来所得分红粗略认为等于股改对价)。假设A股平均股价为9元左右,那么非流通股东减持后的收益率超过300%。
  这笔财富绝不是一个小数字。根据Wind数据,从2006年6月19日三一重工(600031,股吧)拉开股改限售股解禁上市序幕以来,截至今年9月10日,两市已有2597.22亿股股改限售股解禁;大小非累计减持股份已达到159.59亿股,套现金额约为1941.24亿元,其中有32.09亿股是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的。
  更有意思的是,这笔财富居然有极大的避税空间。我国对自然人投资交易征收印花税,而资本利得并未提上议事日程。个人在资本市场获利要交所得税并不在法律强制范围,全凭小非自觉,我不相信有很多的小非获得上千万的厚利之后会主动向税务部门申请交税。而法人机构通过减持非流通股税收则纳入企业所得税范畴,我相信中国在资本市场长袖善舞的公司多数是做账的高手,他们可以把账面做得惨兮兮,让收税者空手而归。
  后股改时代被大小非压力所迫,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呼声不绝于耳,但有关部门置若罔闻,大小非大宗交易系统主要作用是活化了大小非的脑细胞,催生了过桥减持法,于是乎股市充斥了某企业上市、减持,一夜之间造就数百千万富翁的传闻。这样的事例如三聚氰胺,填满了股市的每个细胞。
  甚至到现在为止,大小非是否应该收税、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法都争议四起。有人说大小非已经在股改时缴纳对价,他们没有义务再次纳税。大小非的菲薄对价如何面对二级市场的厚利?再说后股改时代的大小限呢?通过上市资源的控制,大小限所获收益绝不低于大小非。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第九项“财产转让所得”;该法第三条又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税法的此项规定是我国法律早就明文规定的“资本利得税”,其覆盖一切形式的财产包括资本品的转让收益,如股权、股票甚至房产等的转让增值收入。难题在于,当初为了救市,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1994年6月20日、1996年2月9日及1998年3月30日连续三次下发的 《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及《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三个文件,社会上普遍理解为不必缴纳资本利得税,而有关方面对于大小非资本利得眼开眼闭的做法强化了这一看法。
  现在国家税务总局要清查大小非的资本利得,首先应该正本清源,把《个人所得税法》与三个文件的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不仅对于投资者是个交代,也是对税务部门与行政机构的硬约束,不要税收减少了就四处征税,一旦要救市就发几个行政文件消解法律的权威性。
  其次,应该认识到中国资本市场只有走公平之路才能健康发展,目前二级市场为大小非、大小限买单是赤裸裸的利益输送行为,有必要通过税收扭转被扭曲的激励机制,大可不必藏着掖着。再次,通过时间限制与累进税制鼓励重要股东长期持股,也是对上市公司负责。
  不征资本利得税挽救股市,就像说不良商家活跃了市场一样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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