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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17日和18日于重庆举行的中国奶业高峰论坛上,众多乳制品生产厂家对由伊利和蒙牛两家企业制定的《杀菌乳安全标准》、《灭菌乳安全标准》和《生鲜乳安全标准》三个乳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强烈质疑。 为什么一个产品的标准制定会引发众多企业的不满?这要从标准在现代社会中所具有的多重属性谈起。 在现代社会中,标准随处可见。标准为什么重要?因为对绝大多数消费者而言,他们无法凭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来判定一件产品或一项服务的品质,如果他们对产品的基本品质没有把握,对其安全性没有信任,那就会减少购买此类产品。 产品标准的出现,恰恰解决了这个问题。国家就某类产品和服务的性能制定特定的标准,要求在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此项标准,这样,消费者就可在市场上放心挑选产品。就此而言,标准的出现降低了消费者的甄别成本。同时,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往往也有助于提升公众对相关产品的信心。 对于生产者来说,产品标准的意义非同小可。首先,特定的标准是产品能否进入市场的入场券。如果生产商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当然就不具备进入相关市场销售的起码要求。 其次,选择不同的标准将对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带来实质性影响。不同的标准往往意味着不同的投入成本,一般而言,标准越是严厉,生产者所需要支付的合规成本就越高。由于各生产商自身的禀赋不尽一致,同样一个标准就会对不同企业产生不一致的影响,有些企业会从中受益,而有些企业却可能因此失去市场。 更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中,产品标准中并不存在一个绝对安全的阀值,任何产品都可能给人的身体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对于生产者而言,标准的制定过程并不仅仅是一个有关安全的技术性问题,更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 正因为标准对于消费者和生产者都很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不仅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第八条)还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九条) 为防止标准成为个别生产商输送利益的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特别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第十二条)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多方的公共参与从而达到标准的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法性的统一。 这样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众多乳品企业会对此次乳制品标准制定怒发冲冠。在三个乳制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只有伊利和蒙牛两家企业参加,但这两家企业是生产常温奶,并非生产低温巴氏奶的行家。 当由生产常温奶的企业来主导低温巴氏奶的标准时,形势就颇为微妙了:相关企业可以将自己的生产优势融入到标准中,从而在源头上打击竞争对手。一旦以上三个标准得以通过,那么现在市场上的竞争形势就会发生变化,绝大多数生产低温巴氏奶的乳制品企业将可能面临更换设备、调整生产工艺等难题。这种转变将严重影响到这些企业在市场上的表现。 而一旦某个产品的标准是由单一的生产者来决定时,就意味着消费者的选择余地减少了。当乳制品行业的标准由生产常温奶的伊利和蒙牛来决定时,姑且不论这两家企业的生产工艺能否担当起制定标准的重任,仅仅就其利益而言,他们所制定的标准将会利于生产常温奶,而不是低温巴氏奶。这样一来,消费者的选择余地就大大减少。 一个理想的标准制定过程,应当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者的共同参与。但此次乳制品标准的制定,只有少数企业参与,绝大多数的生产厂家和消费者都被拒之门外。在此程序下产生的标准,既不能平衡众多生产者的利益,也无法满足消费者对标准的实质合理性的愿望,最大的可能性就是让标准制定成为特殊厂家维护其特定利益、打压其他竞争者的工具。(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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