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是办法规避受赠房屋征个税
    2009-06-19    任志强    来源:东方早报
  大概是财政收入下降,于是在经济困难时期出台了“受赠房屋加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大多数国家的实践证明了实行单一税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却有十多种征收办法,且在不断增加。多种个税征收办法会导致重复征税以及严重的不合理性,如工资性收入的税率高达45%,而一次性劳动收入的征税却只有20%,这刺激人们把大量的工资性收入转为一次性劳务收入来逃避税收。如演员的工资性收入就可以转化为一次性劳务收入。除了一些高收入者,教师、医生等群体也出现了大量的非统一纳税。况且,中国尚有大量的文盲、法盲,他们并不都了解如此复杂的征收办法,想不漏税都有许多难度。
    这种复杂的税收规定无法建立起诚信纳税的信誉体系和个人信誉观。
  我不知道什么人出的赠与房屋征收20%税的主意,但我知道赠与的税收如果远远高于转让的税收,那么人们完全可以用交易转让的方式来变相实施赠与。无非是赠与人缴纳了交易的税费之后不再实际收取应支付的购房款而已。目前实际转让交易的税费远远低于20%的一次性税率。
  更简单的方式则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一份有法律意义的借款合同,将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物,然后用不能还款由法院判决将房屋用于还账、过户给原有的受赠人。不但可以不再缴纳20%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还能减免过户的许多相关费用。又有谁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的行为或未还款的行为呢?
  现在解决问题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尽快地实行单一税制,让所有的公民都依法申报并扣除抚养系数后,按统一的收入情况进行税收调节。
  税收制度的改革不是要增加各种名义的税收,也并非在于提高税率,而是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活跃与发展。只有当市场经济的发展好转并可持续增长时,税收才会增加。交易成本的增加则会破坏经济的活跃并造成税收的下降。如果税法不能降低纳税人的成本,反而逼迫人们避税,让征税成本比收取的税收还高,岂不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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