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再次严厉地指出,“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的确,“小产权房”得不到现有法律体系的支持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而“小产权房”与商品房巨大的价格落差,造就了其广阔的市场需求,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现有的住房供应体系不能全面满足民众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小产权房”的出现,应该说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对管理部门来说,“小产权房”事实上部分承担了理应由政府承担的住房保障责任。而对于农民来说,出售或出租“小产权房”,可以获得比种植更高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小产权房”的出现,对政府、购房者和农民来说,其实是一个多赢的结果。公共政策的目的,是满足民众的需求;有效的公共政策,则应该是有助于政策目的的实现。就此观之,小产权房就是一个政策目标与政策手段高度一致的举措,可怎么就违法了呢?这真是一个吊诡的问题。
中国未来要解决的最大难题,是8亿农民的致富问题。守着一亩三分的薄地,农民是不可能致富的。让农民进城,融入现代化的社会分工体系,是农民致富的唯一途径。农民进城,有两个选择,一是打工,二是当个小老板“自主创业”。在农民工相对过剩的大背景下,缺乏基本劳动技能的农民工,一来或打工无门,二来即便能找到工作也收入微薄。如果能引导农民工去自主创业,就既可以减少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供给、从而提高其工资水平;又可以拓宽农民工的生存渠道,而创业成功的农民企业家还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正是基于这一点,鼓励自主创业是目前的一项重要政策。 可是,农民的创业资本从哪里来呢?从金融途径获得资金对农民来说非常的困难,那么只剩下让农民利用自己的资源来自主融资这一个办法了。农民的资源,说到底也就是一点薄地和一栋破房子。可目前土地的流转仍未真正放开,现在又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这就导致农民这点可怜的资源事实上不能发挥任何经济的作用。因此,现有的法规政策之间是相互矛盾的:既鼓励农民创业、又堵住了农民创业资金的来源。 探讨“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应该谋求维持多赢的利益格局。把“小产权房”强制拆除,是不符合这个原则的。把责任全部推给农民或购房者,是不客观的。“小产权房”的建造和买卖,皆是在阳光下进行的。当初管理部门为什么不马上禁止呢?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改变之前,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下不为例,既往不咎。在技术上可以探讨设计一些务实的模式,比如将原来的“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变更为长期租赁合同,并允许租户转租,或许是一个方方面面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作者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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