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原油进口权就无成品油定价权
    2009-05-12    周效飞    来源:证券时报

    新《办法》并无新意

  5月8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比2008年12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此次公布《办法》的主要变化有:
  (1)明确了调整的标准,即国际原油价格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明确了两大集团原油价格结算的方法: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3)明确了批发环节的利润。
  但是,该《办法》中出现频率最高、作为调价基础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其基准如何确定却并未公开。以中石油为例,其国内成品油出厂价以布伦特、迪拜、辛塔三种原油价格为基础,加上运费、加工成本、税金及5%利润率来确定。但这三种原油具体以怎样的公式来确定价格,并无明确说法。
  另外,《办法》中规定的成品油价格定价办法,在实践中大多已经在实行,这次只是公布了几个具体标准,跟以往相比,内容上并无多大创新。

  现行成品油定价体系存在问题

  首先油价调整滞后。“三地成品油定价法”是依据上一月度的三地成品油平均价格进行制定的,在油价快速波动时这种定价方法不能迅速反映市场的变化,价格调整的时滞性和市场价格的可预测性为一些投机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次,石油炼制企业利润波动较大。在成品油加成定价法下,由于我国原油和成品油间的成本传递机制不畅,原油价格的波动经常造成加工企业利润大幅波动。从实际表现看,在油价较为平稳的2001至2003年我国石油企业加工利润基本稳定在一个区间内窄幅波动,而油价波动较大的2004至2007年加工利润则出现大幅振荡。在这种情况下,以国际市场的成品油价格为依据进行定价不利于国内市场的稳定。
  中国石油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源于中国没有放开原油及成品油的进口权,缺乏竞争机制。根据海关统计数据,中国相关原油进口企业在2008年国际原油价格高位时期大量进口原油,而在年底国际油价跌回低位时却又大幅削减进口,其根本原因在于国有央企垄断原油进口,未能放开地方炼油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进口权,不能充分利用地炼和民营企业的储备油库;地炼企业和民营炼油企业只能从央企手中转买高价原油和燃料油(资讯,行情),导致全行业成本上升。
  如果不放开原油进口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中所述的成品油定价就纯属空谈,其定价体系与以前的行政管制下的定价方法没用本质区别,对中国石油企业的盈利体系也不会发生本质上的影响。

  我国石油定价的发展方向

  成品油成本定价代表着价格管制,在价格市场化趋势下,成品油成本定价将为原油成本法取代。原油成本法将成为我国石油价格改革的主要发展方向。
  原油成本法较成品油加成定价法更符合我国成品油市场的实际供应情况。近年来中国能源需求快速增加,而原油产量增加缓慢,进口原油在原油消费中的比例快速增长。在这一背景下,进口原油价格快速增长和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涨幅较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内炼油企业甚至出现了大幅亏损。原油成本法考虑了原油从进口到炼油、销售各环节的成本和利润,保障了炼油企业有利可图,可以激励国内炼油企业的生产和投资热情,从而缓解国内日益严峻的供求矛盾。而且,与成品油成本定价法相比,原油成本法估算价格更接近于国际市场的成品油价格。我国主要石油企业都是原油开发、炼制和批发零售一体化的企业,更倾向于进口原油自行炼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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