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能不能为国际社会认可和接受,关键在于出得去能否回得来。在建立港澳地区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回流渠道之前,港澳监管当局并不限制当地开展人民币存款业务,内地也没有域外管辖权。但因为当时人民币不能转存内地,人民币没有生息来源,所以当地也就没有人民币存款业务需求,直到回流机制建立以后,该项业务才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 货币需求有交易需求、预防需求、投机性需求三个层次。我国现在贸易项下试行人民币计价结算,是因为对外贸易有海关进出口报关单作为真实性审核依据,从此入手有利于防止其他交易性质的资金混入。同时,通过进口支付对外输出人民币、出口收入境外回笼人民币,形成贸易渠道下有进有出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机制。如果仅仅是开放出口或者进口一个方向的人民币计价结算,其政策效果必将大打折扣。但改革如果就此止步,仍会对人民币对外计价结算的发展形成较大掣肘。进口付人民币、出口收人民币的循环机制,只是满足了一般性的交易需求。而且,由于交易时点和交易主体的差异,进出口收付人民币的非匹配性将会是常态。要鼓励境外持有和使用人民币,哪怕就是限制在贸易项下,也必须考虑由于预防性动机、投机性动机衍生的货币需求。 满足预防性动机,就是有必要为境外人民币回流提供可兑换的充分保证。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常项目可兑换必须承诺兑回非居民近期从与居民在经常项目交易中获得的本币收入。但这涉及到如何确定境外企业的人民币收入是贸易所得而非其他来源。 尽管我们可以要求境内银行办理境内企业贸易项下的人民币收付时,严格审核有关贸易单据和凭证,确保交易单证与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但我们无法要求境外银行照此办理业务。特别是当境外银行而非境外企业来向我提出购汇申请时,我们更无法要求这些银行提供相关单据和凭证。而如果出于这种担忧,对境外企业对华出口的人民币收入,采取完全不可兑换或者有限额可兑换的安排,都会加大境外企业和银行持有人民币资产的风险,削弱其接受人民币的兴趣,影响境内外人民币汇率的统一,同时还涉嫌违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经常项目可兑换的一般义务。但换一个思路,这个难题或许有解,即在扎紧人民币“出口”的同时,对人民币兑换外汇不予限制。 这里有一个基本判断,即通过现钞携带方式的人民币输出规模有限,境外人民币应主要是通过政策许可的银行渠道流出的,因此就不应有兑换限制。对于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则可采取扎紧人民币“入口”的思路,境外人民币市场能否发展起来,关键在于人民币能否回流:对于境外能够提供何种人民币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我们没有管辖权,但对于人民币能否以及用何种方式回流境内,却可以施加政策影响。 满足投机性动机,就是要考虑境外企业的人民币资产配置需求问题。支付结算与价值贮藏是货币的两种基本功能,二者不可能截然分开。为此,首先可考虑通过转存安排,满足境外企业出口人民币收入的存款需求。否则,就会像现在的情况,人民币跨境流动大进大出,流量大、存量小,人民币无法“落地”,推行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就成了境内贸易结售汇环节转移境外的政策安排了。在满足境外企业的基本需求之后,还应逐步满足境外机构其他多元化、多层次的人民币资产配置需要,如允许境外机构以人民币通过指定渠道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包括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等。理论上,只要现在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和市场,都不应排斥外资以人民币形式进入。只有价值贮藏功能发挥,才能真正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币国际化区域化虽不以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为前提条件,但将推动中国加快资本账户开放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