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正在进行。 近日,以美国、法国、德国等为首的一方正在向瑞士、卢森堡、奥地利等国不断发起“进攻”,要求后者的国内银行交出相关客户数据——目标直指瑞士金融体制的“心脏”:银行保密法。法、德等已放出风声,要在即将举行的G20峰会上提议各国协调一致,共同反对“避税天堂”。不仅如此,法、德还在积极敦促经合组织将现有的“黑名单”扩编,把近年来不愿与外国税务机关配合并分享银行账户信息的国家,统统列入进去。 在去年11月举行的首次G20高峰会议后的共同宣言中,写下了这么一段:“各国税务当局,需借鉴经合组织等有关机构的经验,需继续努力以促进税收信息交流,大力解决缺乏透明度和纳税信息交换失败的问题。”美国等认为,银行保密法是银行帮助客户避税,甚至逃税的重要制度屏障。
避税之争
这场战争的导火索源于美国对瑞银集团的发难。 去年5月,美国司法部门首先对瑞银前雇员布拉德利·比尔肯费尔德提出指控,认为他涉嫌帮助一名美国亿万富翁逃税,而比尔肯费尔德向美国司法部门解释了瑞银私人银行部门的详细做法。美国司法部门随即展开更大规模的调查,并不断对调查的可能处罚进行升级。 在美国步步紧逼并以刑事诉讼相威胁的情况下,今年2月18日,瑞银在得到瑞士金融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不但向美方提交了约250名客户的信息,而且支付了7.8亿美元款项。这是自1934年瑞士通过银行保密法以来的第一次。“瑞银事件”引发了全球对“避税天堂”的关注。 美国的阶段性胜利让法国、德国立即加入其中。作为瑞士的两大邻国,法德对瑞士吸纳本国避税客户积怨已久。去年10月,在法德主持下,17个经合组织成员在巴黎召开了反“避税天堂”会议,目的是向“避税天堂”施压并制订新的黑名单,以促使它们在银行保密和税收信息交换等方面作出改进。3月3日,法国和德国财政部长表示,希望G20成员终止与“不合作的避税天堂”国家在金融领域的双边协议。法国总统萨科齐更是强调,要从此封杀“避税天堂”。 卢森堡、奥地利、摩纳哥、列支敦士登、安道尔等都被卷入其中。后三个国家还因在税务信息交换等方面进展缓慢,此前已经被经合组织列入“不合作避税地”的黑名单。
双方的意图均显而易见。
瑞、卢、奥等国的金融保密法规定,除非涉及已立案的刑事调查,否则银行禁止向主管机关透露任何客户信息;银行职员不能过问客户隐私、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客户存款数额和私人机密,大宗存款可匿名等。保密原则为银行和这些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利润。有报道称,每年仅美国离岸客户一项,瑞银集团即可获利2亿美元,而瑞士境内的银行管理着全球27%的境外财富。与之对应的则是其他国家的损失。在“瑞银事件”中,美国司法部门声称瑞银集团帮助约2万名美国人逃税,税额或高达惊人的200亿美元。不仅如此,这同时还意味着大量的美国资金流入了瑞士。 银行保密法引发的“避税天堂”问题,本质上是金融全球化下的监管套利问题。一般来说,“避税天堂”主要是指不征直接税、实行低直接税税率或实行特别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是一些岛屿或港口,以及少数沿海和内陆小国,其配套的金融服务和宽松的税收环境让它们成为全球众多公司的注册地。“避税天堂”大多实行严格的金融保密制度。在金融市场全球化的今天,“避税天堂”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对此,经合组织指出,“避税天堂”的金融信息及税收体制不透明,税率极低甚至不征税,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避税、洗钱提供了方便,损害了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或许是大势所迫,或许是自知理亏,3月12日,比利时、安道尔和列支敦士登首先表态会适时调整银行保密制度;13日,瑞士、奥地利和卢森堡也纷纷松口。瑞士政府宣布,决定接受经合组织有关提供税收行政协助的规定,从而根据其他国家“合理、具体”的要求逐案交换银行信息。 但是,瑞、卢、奥等国同时强调了保留银行保密法的必要性,并重申“特事特办”的原则,即只有在某国政府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这几个国家的银行才会提供客户资料协助调查,其银行客户的资料在平常情况下仍受到银行保密法的保护。
制度之困
笔者以为,从法律上来讲,银行保密法与偷漏税或国际避税并无必然联系,只不过如今银行保密法让很多人有了可乘之机。或者说,银行保密法被一些人利用了。在“瑞银事件”中,我们看到了部分私人银行家的败德行为。瑞银集团承认从2000年到2007年期间,部分私人银行家和经理人帮助美国客户建立、隐藏秘密账户,包括虚报亏损、银行和客户共同拟定虚假税务表等。 银行保密法也可能面临着程序上的两难选择。譬如在“瑞银事件”中,美国和瑞士曾一度面临着“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美国司法部门认为瑞银集团应当先交出相关客户的资料;瑞银集团则认为除非美国司法部门能够证明具体是哪些人涉嫌偷漏税,否则根据银行保密法的规定,拒绝提交资料。而问题恰恰在于,瑞银手中的客户资料乃是美国司法部门认定偷漏税的重要证据。 就国际避税而言,主要是指跨境纳税人在利益驱使下,利用各国或地区税收法律不一致采取的形式上并不违法的行为,以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境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该问题所涉及的主要是跨境税收信息透明化与信息交换,和银行保密法并无密切关系。 这类被称为“避税天堂”的主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巴哈马、荷属安的列斯、直布罗陀、列支敦士登、安道尔等。跨境纳税人可以利用在“避税天堂”设立的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销售利润的跨境转移;将关联或下属企业在各国的子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集到在“避税天堂”的公司的账下,以逃避母公司所在国对股息的征税。 笔者认为,银行保密法下的“避税天堂”是国际金融市场监管漏洞的具体表现,而不仅仅是某几个国家间的问题。要弥补这一漏洞,首先国际相关组织,譬如经合组织、巴塞尔委员会等,应制定有关国际金融信息交换指引;其次,各国要加强相互间的协作,譬如签订金融信息互换的双边协议。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美、法、德等更多还是以势压人,出发点还是聚焦于本国利益的维护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