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储备须明确政策目标
    2009-02-09    周飙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日前,据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透露,国家煤炭储备体系正在酝酿之中,而浙江和山东两个用煤大省则已经开始着手建立由国资委下属的国有能源公司作为运作的、以保障供给稳定为目标的煤炭储备。去年底,有色金属出产大省云南发布了《云南省有色金属储备试行办法》,并与多家金属企业签订了收储合同。

  政府建立资源储备系统的最初法理依据是政府的公共安全职能,为了履行这一职能,政府需要预先储备一些物资,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支持其公共安全行动——战备、防疫、救灾、赈济等等。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公共安全职能,需要明确界定,而不能做无限制的延伸。物资短缺本身并不危及公共安全,而只是市场供需的一种常见状态,只有当短缺可能引发某些异常行为——比如挤兑、哄抢、恐慌性囤积、大规模毁约等等。
  以煤炭为例,我国是头号产煤大国,储量和产量都很大,酝酿中的煤炭储备体系,应该不是作为长期储备,否则把煤留在地下就是最好的储备了。浙江和山东的煤炭储备,据称是为了应付短期匮乏,但迄今从未有事例证明煤炭短缺曾构成公共安全威胁,没有人因为缺煤而冻死,也没有因缺煤而大规模停电,的确有工厂因为缺煤缺电而停产,但那是企业经营问题,或者是民事合同的履行问题。一旦把政府的公共安全职能扩大到保障企业稳定运行,便给政府和纳税人加上了不必要的负担,也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原则。
  发电和用电企业,因为没有安排适当的储备,或者没有订立应有的长期供货合约,而在市场波动时导致停产和亏损,便应该让它承担其经营失误所造成的代价,如果它因此而无法履约,便应让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政府建立储备来为企业包揽这些风险,短期内或许会解决一些企业的困境,但在长期反而助长了企业不负责任的行为,它们会更加盲目的扩张产能而不考虑能源供应问题和价格风险,会继续忽略借助长期合约和期货市场来规避风险的潜力,会降低其坚持要求供货商履约和确保自己履约的激励,所有这些,都不利于企业走向成熟,也不利于市场发展出处理风险的交易机制。
  尽管煤炭储备在我看来是政府职能不必要的延伸,但作为一种需方储备,与储备系统初衷至少在方向上还是一致的;相比之下,有色金属储备就完全缺乏存在的依据,这是一种奇特的供方储备,其建立的理由当然不是为了照顾国际买家,而只能解释为帮助生产企业摆脱困境。这些企业在价格高涨期盲目扩大产能,如今价格暴跌和大量存货积压让其陷入绝境,而把政府收储当作救命稻草。这样的收储无疑是在用财政资金也就是纳税人的钱为企业的经营失误买单,这么做将会鼓励这些企业在今后的决策中更加冒险和不负责任,短期内或许能救活一些企业,但对于企业和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则绝无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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