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香港市场上,中资银行股遭到境外大小非们的抛售,其中尤以1月7日美国银行向市场出售56亿股建行H股最为引人注目。
虽然美银所减持的建行H股原本于去年10月27日已经解禁,但美银于去年11月28日增持了195.80亿股建行H股,而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5%以上的大股东,在购入股票后的六个月内不能出售所持股份。
对于美银的减持,建行新闻发言人的表态是,美银此举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财务遇到较大困难。这种解释显然不能服众。如果真是美银的财务状况有问题,那么在去年11月28日,美银大可不必行使认购期权,或只需部分行使认购期权即可。美银一边低价增持,一边高价套现,这显然是一种“套利”行为,这正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这牵出了《证券法》的法律效力问题。因为《证券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也就是说,《证券法》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境内,而香港作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有其独立的立法体系。因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只要美银的减持不与香港法律相抵触,那么减持行为就无可厚非。
但是,美银去年11月28日对建行H股的增持是依据与汇金公司2005年6月17日签订的《股份及期权认购协议》来行权的。美银减持只要符合香港法律就可以了,但建行与汇金有遵守内地法律的义务,它们完全可以在协议中依据《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对美银提出约束。
市场对于美银减持行为是否合规的讨论仍在继续。这一讨论至少会让我们注意这样一个问题:证券市场已经日益国际化,证券的跨境发行和交易已成为常态,但我们的国际证券法律制度准备好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