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予《侵权责任法》特别关注
    2009-01-05    马光远    来源:南方都市报

  和《物权法》受到的关注比,《侵权责任法》明显被媒体和民众冷落了。其实,该法在规范私人权利的法律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就大陆法系现代民法典而言,不外乎四大支柱: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现代社会法治的第一要义是倡导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基本理念,因此,现代法治的首要精神无非是对私人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从侵权法的基本功能看,它所强调的就是在公民的私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规定如何救济和保障,而此种功能乃法律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正因为侵权法具有体现法律的首要目标的功能,侵权法功能的实现是法治社会运行的保障和前提。
  而且,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内容看,无不和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草案不仅规定了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一般法律责任,更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学校和幼儿园的责任、雇主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范。对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这些特殊侵权行为不仅是频发的热点,在法律救济上因为规定的混乱或者缺失,更是成为司法的难点和社会性事件的导火索。尽管中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少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很多都只规定抽象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通过这次统一的立法,解决单行法、行政法规中大量散见的侵权责任问题,使得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基本制度得到统一,而不能给这些单行法、行政法规保护部门利益留有太多的余地。
  另外,侵权责任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并没有成熟到无需民众参与的地步,相反,社会关系的裂变使得侵权责任法比任何一部法律都与时俱进。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过错责任的追责原则之后,侵权责任法在两百年的历史变迁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医疗等专业机构的事故责任、网络侵权、环境污染,产品召回等层出不穷的新型侵权类型的出现,给了侵权责任法勃兴的机会和新的增长点,促使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新的追责原则的兴起。比如,轰动一时的家属拒绝签字致使孕妇死亡的案件,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网络侵权都给侵权行为法本身提出了新的命题。
  特别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很多责任原则需要利害关系双方的博弈。该法最主要的内容是要明确侵权责任的归属,有责任的一方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现代侵权法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经由原来单纯的过错责任原则,演化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公平责任等多元的追责原则并存的制度。而追责原则的确定,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博弈。因此,作为以救济权利为己任的法律,《侵权责任法》和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注定不是一个关起门来制定的法律。需要在程序上通过民众参与,公开讨论,多方博弈才能确定最终规则。
  的确,和《物权法》相比,《侵权责任法》受到的待遇显然和其本身的重要性不能等量齐观,而《侵权责任法》遭遇舆论冷遇的最主要根源则是没有像《物权法》一样公开征求民众的意见,自然难以获得民意的认同和参与。温总理曾言:“改革不能靠少数人的智慧”,立法何尝不是如此?特别是《侵权责任法》与《物权法》相比,本身意识形态的争议更少,很多制度规定完全具有普遍价值,公开征求意见不存在任何政治风险。
  因此,我们绝不希望《侵权责任法》这样一部攸关每一个人生活的重要法律,在立法的过程中因民众缺席而留下程序正义的缺憾。民众参与立法既可以集中民智,确保立法的科学,更重要的,通过民众参与,让法律的精神自然内化为民众的行动,使《侵权责任法》在器物文明的发展与权利的保障之间找到民意的平衡。这比关起门来,让少数专家制造缺乏公共精神的“法律乌托邦”显然要有意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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