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实改革方能推进法治进步
    2008-12-22        来源:新京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纵深推进司法改革的10项任务,涉及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司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从内容上看,此轮改革较之过去更为深入,直面了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改革措施也更趋务实。

  在此轮改革前,最高院已先后出台了《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两项改革纲领性文件,完成了包括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收回死刑核准权等重大改革举措,但是,由于司法改革涉及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及人事、经费上的充分保障,改革任务不可能由法院一家主导完成。因此,此前两项改革纲要提到的改革任务,完成得并不彻底。正基于此,也一度引致部分学者对法院司法改革提出了“眼高手低”的批评。
  从这一轮法院司法改革的内容看,主要是落实中央已经批准通过的司法改革方案。这将会得到其他部门在政策、人力、财政上的充分支持,在操作性上得到了保障。
  至于改革的具体对象,相对以前也更趋严谨。以刑事领域的改革为例。最高院已经在2007年1月1日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实现了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院统一行使,落实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不过,在这些改革之后,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其他一些机制性问题,尚待有效解决:
  具体有,刑事证据规则仍未有效建立,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尚未排除其法律效力;死刑案件事关人命,但审理期限却与普通刑事案件一样,不能满足严格审查的时间需要;量刑随意性较大,量刑程序缺乏规范,导致许多案件“同案不同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没能有效发挥作用,许多刑事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法院“判了白判”,刑事被害人无法获得救济,国家救助无据可依。可以说,体制改革等大的改革体现了“下决心”的问题,而上述机制性障碍,更是务实改革应关注的问题。
  可以期待的是,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此轮改革,已将上述内容纳入改革范围。据了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死刑案件制定证据审查规则外,全国人大也将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
  在过去的法院改革中,改革者更关注工作层面的问题,人事、经费保障上的问题却经常被忽略。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大量通过司法考试的高校毕业生愿意从事审判工作,却受制于僵化的政法编制制度;另一方面,中西部许多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大量流失,个别地区甚至出现“法官荒”的情况。一些法院设备老化,经费紧张,法官的工资被“拖欠”,一些法官甚至在“危房”中办公。
  此轮改革把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与经费保障作为改革的两大重点领域,正是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基层法院经费实现中央、省级负担的改革措施,不仅能缓解困难地区法院的财政压力,还能有效解决“司法地方化”等老大难问题。事实上,只要秉承务实态度,并在“深化”上做足文章,相信本轮司法改革将有望促进法治的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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