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税制改革自增值税始
    2008-11-11    作者:周城雄    来源:新京报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预计这项改革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增值税是针对货物或劳务销售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目前仅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计税的基准并不是企业生产或者劳务真正的增值部分,反而将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计入税基。这就使得许多企业在生产中实际上没有增值的时候,仍然需要缴纳增值税;许多企业明明处于亏损当中,却仍然需要交纳巨额的增值税。
  我国的上一次税制改革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于1993年。在我国财政力量不够雄厚,企业利润率较高的时期,税制改革使得中央财政力量大大加强,促进了财政转移支付,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在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之后,我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大幅降低,处于盈利和亏损边缘的企业越来越多。继续实施生产型增值税,使得相当一部分企业生存压力加大,会有相当一部分本来可以维持的企业只能选择关门大吉。如此一来,不仅不利于财政收入的增长,也会影响到就业和社会稳定。因此,要减轻企业负担,实现财政的可持续增长,维持就业稳定,改革原有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
  此次增值税改革为何会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因为在原有的增值税制度下,企业投入改造的成本不能在增值税前抵扣,延长了企业投入的回收期,加大了企业技术改造的风险。而在增值税改革之后,企业的当期投入可能列入税前抵扣的成本,可以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的力度,对于促进我国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增值税改革是降低企业税务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起点。在未来的发展当中,我们希望有更多的税制改革措施出台,以降低企业的生存成本,增强企业活力,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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