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应对“收费论”纠错
    2008-08-28    作者:毕舸    来源:证券日报

  已经过两次审议修改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有望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此次审议对关系民生的一条重要条文做了修改,删除了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

  然而,一个影响经济活动的法律和政策导向能否在市场条件下成功,取决于能否为企业、民众创造采用此种经济发展模式所带来的实际收益。循环经济,顾名思义,它的落脚点是“经济”,而循环只不过是这种经济的一个表现特征而已。所以,要使企业和民众自觉“循环”起来,还必须通过某种制度设计构建新的利益分配协调模式和运行平台,使市场条件下企业生产有利可图、民众自觉环保比以前更实惠,才能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自发机制。
  以水价为例,早在2002年,政府部门便下达通知,要求全国各省辖市须在2003年底前实行阶梯式水价.按照发改委价格司的统计,这几年来水价正在以每年10%的速度上涨,形成一个持续不断的涨价高峰期。水价不断上涨,这就造成以收费“逼”民众环保的某种制度悖论——民众非但没有从当下的循环经济收费主导模式中获益,反而感受到在不断支付额外成本,造成普遍的心理抗拒。循环经济收费为先的部门或地方试点,在某种程度上也会造成民众对循环经济的误解与反感,反而不利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及未来执法。
  公众意识和消费水平固然会对循环经济的发展构成较大影响,但一味通过提高收费标准来改变公众的消费喜好,已经被经济学与其他国家的实践证明成效不大。消费群体环保意识的提升和对绿色产品的认可,还来自于企业清洁生产和绿色产品性价比增殖的市场激励。
  中国从粗放经济走向循环经济,并非简单的经济、技术问题,更需要文化观念、价值取向的深刻更新,政府需科学决策、谨慎从事。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删除了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转而寻求政府义务层面的政策扶持与市场引导,就是对“收费论”迷思的去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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