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垄断法》看外资并购
    2008-08-22    作者:王煜霞    来源:证券日报

  酝酿了近14年之久的《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从此被视为违法。针对经营者集中问题,《反垄断法》明确,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凡这几种情况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原则上,与美国、欧盟等的同类法律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对市场竞争环境进行法律规制,并不打压跨国公司的经营,相反,很欢迎。其实,即使是垄断性企业,也无需忧虑担心,因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垄断地位,来挤压其他竞争者,使消费者不受益。《反垄断法》反对这种滥用行为,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以“反垄断不反垄断地位,不反企业做大做强”也就成为这部法律的最终目的。
  日前,中国商务网消息报道,中国政府反对阿塞洛米塔尔集团收购中国东方集团(600811,股吧)的计划。与此同时,印尼Krakatau钢铁公司拒绝与阿塞洛米塔尔集团合作组建一家新钢铁厂。阿塞洛米塔尔钢铁集团想收购中国东方集团(600811,股吧)70%的股份,这一计划遭到中国反垄断部门的反对。中国反垄断部门有6个月的时间来作出决定。阿塞洛米塔尔钢铁集团在2007年12月提出增持中国东方集团股份的计划,目前它持有中国东方集团29.6%的股份。这一计划的交易额估计在10亿美元。
  阿塞洛米塔尔钢铁集团失望地表示,中国政府不希望外国企业控制中国钢铁企业。分析家们认为,中国政府视钢铁行业为战略行业,中国政府希望加强这一行业,目前中国这一行业有一百多家钢铁企业,中国的目标是想打造一个可靠的世界级的钢铁大企业。阿塞洛米塔尔钢铁集团依然对它的收购计划报有希望,中国东方集团的发言人称,“中国东方集团与阿塞洛米塔尔钢铁集团至今从未说过放弃阿塞洛米塔尔钢铁集团的增持计划”。
  米塔尔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钢铁集团,在钢铁业内被称为“世界上全球化程度最高”的公司。它在全球4大洲的16个国家拥有钢铁工厂,雇员超过22.5万人。米塔尔从印度的一个钢铁作坊最终变成年发货总量4920万吨、创收2264亿元人民币的大型跨国集团,主要秘诀就是并购。可是在中国的并购遇到暂时性的失败是在一定原因和背景下产生的。
  根据2007年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钢铁属于限制外资投资的行业。国家发改委之前颁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则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外资控股中国的钢铁企业。再加上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和8月4日出台的第一部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法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这无疑将为阿赛洛米塔尔公司在中国的并购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国东方是我国一家民营钢铁企业,主要资产位于我国钢铁第一大省河北,但其规模在中小钢厂行列。对于外资并购,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罗冰生表示,每年我国钢铁再投资达2000亿左右,说明我国钢铁企业并不缺钱,在我国钢铁产能过剩的情况下,对盲目扩展产能的投资并不欢迎。
  从矿产到钢铁,再延伸到其他各个产业,外资对国内的并购热情从未冷却下来。对于外资并购可能产生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从一开始的无法可依的默许,到后来逐步加码的限制性规范,都对外资的并购行为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无论如何,对中国政府与企业而言,无疑提出了两个紧迫而现实的问题:一是中国是否应舍弃“绿地投资”而将跨国并购形式的直接投资作为主要目标;二是在进行有效规范外资并购的同时,国内企业的外向并购还有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该解决。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中国的各项产业走向集中,集中的过程和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外资也正是看中了中国企业需要资金的注入,所以加紧了在各个领域不同程度的并购活动,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变相地获取中国企业的控制力,依托本身强大的资本形成一定实力的垄断基础。从不同领域的兼并可以发现这个目的是大多数跨国企业的最终目的,虽然不是明码标价,但也是昭然若揭。
  《反垄断法》中的规定也自然是为了改变当下国内企业被并购的不利局面所设定。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国内大型的矿山和企业都曾经被贱卖或者白送,造成巨大的国有资产浪费,从三大金矿低价被国外资本控股到国内中小型钢铁企业被世界级大型钢铁企业收购,无非是因为国内暂时没有强大的资本,无法自身对资源进行集中和重组,才运用招标的方式进行改革,另外,外资的进入将会为我国增加外汇收入和发展经济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所以才会出现了很多不应该被外资轻松获取控制力的案例。
  现在国内的经济学家和分析师都清楚地认识到,我们自己的资产需要自己人来完成重组和兼并,不仅可以有效合理的配置利用资源,还可以增强部分领域的实力,提高各行业集中度。所以针对石油、电力、电信等行业存在的大型国有企业占据市场绝对垄断地位的问题,《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
  可是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的一些领域还需要保有一定的控制力。比如,在国际市场油价暴涨的情况下,我国成品油价格必然出现上升,但由于价格管制导致我们的成品油价格远远低于国际市场,供应成品油是亏本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开对石油行业的控制,那么有可能影响到中国的经济安全。
  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也对外承诺避免国内的保护主义。虽然对国有企业的并购和重组不实施监察,但也要针对客观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规范,不然如果中国政府可以这么做,那么其他国家也可以“如法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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