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应择机出台了
    2008-05-27    徐经胜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中国银监会 《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5月23日下发后,四川银行业迅速部署,即将打响一场受灾贷款呆账核销“攻坚战”。记者获悉,中国银行25日在四川广元市受理了首例个人客户提出无力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5月26日新华网)

    作为一项人性化举措,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是值得肯定的。中国银行受理了首例个人客户提出无力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实际上也就默认了“个人破产”。
    作为一项临时性应急措施,四川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只是暂时性的,还没有普遍意义。实际上,汶川大地震所带来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也在警示我们:“个人破产法”应该择机出台了。
    “个人破产法”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2007年6月1日,历经十多年的酝酿与改编,新《破产法》终于出台,但是这个《破产法》还只是一部“企业破产法”,自然人还是被排除在《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因此也颇受一些专家、学者以及民众的质疑。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就提出,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我国应制定《个人破产法》。
    的确,建立“个人破产法”很有必要。随着近年来消费信贷与日俱增,“卡奴”、“房奴”等群体不断涌现,再加上股市、基金等异常火爆,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也日益增加。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个人破产法”已经显得越来越迫切。而实际上,出台“个人破产法”并非仅仅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给债务人一个重生的机会。
    而且,“个人破产法”也是一种国际潮流。如在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如在美国,2000年破产案件约130万件,其中个人破产案件高达120万件。但是,在我国,还很难找到一个自然人能够破产。
    因此,不论是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还是给债务人重生的机会,“个人破产法”都应该择机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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