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一年证券诉讼官司有几百个,没有诉讼就没有美国股市的发展,而在我国,证券官司不被重视、难打的局面,短时间仍难以改变。 4月18日证监会通过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并购重组行为、打击内幕交易。在股市低迷之时,一些人开始希望这是央企大规模重组的前奏,以此刺激股市重拾升势。 众所周知,2006年以来资本重组手段层出不穷,确实有利于提高二级市场活力和上市公司质量。然而,在此过程中,上市公司重组却出现鱼龙混杂的状况,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层出不穷。这对于成长中的股市来说是致命的,也严重打击了投资者信心。 在股市繁荣阶段,拥有重组题材的股票,如同打了“鸡血”一般受人追捧。而在低迷时,复牌后屡次出现“见光死”的场面。可以肯定的是,许多“内部人”都在其中赚得钵满盆盈,留下喜欢跟风而信息闭塞的小股民欲哭无泪。 应该说,虽然证监会通过了许多相关文件,但作为部门规章的实际效力有限。要真正规范重组活动,必须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看到,对央企的重组活动,以及地方政府主导的重组,事实上这些行政规定的监管效力都很有限。 迄今为止,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也存在众多缺位。虽然2006年的新《证券法》进行了一些制度突破,但更多还是基于鼓励目的,而对并购重组性质的认定、规范性的监管与惩罚等方面还有所缺失。同时,对重组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行为,也缺乏法律认定的基准,尤其是在内幕交易方面,并没有详尽而公认的原则。呈鲜明对比的是,1984年以来美国仅在内幕交易方面就出台多项单行法律,使得规范重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即使有了健全的法律基础,还需要真正使规范重组能落到实处。否则,“没有牙齿”的制度也只是“纸老虎”。 首先,无论法律和规定怎么完美,如果不能有效执行和运用,监管效果也不会改善。当然,在当前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牵扯了太多的利益纠葛,要真正实现市场的公正透明,也不是朝夕间能做到的。除了行政监管的完善,这更需要整个司法体系的改革。在美国一年证券诉讼官司有几百个,没有诉讼就没有美国股市的发展,而在我国,证券官司不被重视、难打的局面,短时间仍难以改变。 其次,违规行为屡见不鲜的原因之一,就是违规成本太低,包括民事成本和刑事成本。一方面,民事处罚应该使违规者“倾家荡产”,还应禁止市场准入而断其“生路”。另一方面,刑事处罚也应足以使违规者不敢越“雷池”。新《办法》里提到“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但由于证监会并没有公诉权利,也多是空文而已。新刑法应加大违规成本,还应建立有公诉权力的专门机构,使所有社会危害严重的股市违规行为都难以漏网。 当然,如果说并购重组是本轮牛市的催化剂,那么这样的“猛药”也非长久之计,上市公司不断变动,不是健康市场的本来面貌,从长远看,逐渐加强对上市公司重组的实质审查,控制并降低重组规模,弱化大型国企兼并重组的冲击,也是市场走向稳健和规范、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前提。否则,即使短期内市场反转,在各类重组题材的“虚火”下,将来仍难以摆脱大起大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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