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日赔偿金按照99.31元计算。因为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4月1日《大河报》)《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实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日赔偿金已由17.76元增加到去年的83.66元,今年再提高到99.31元,这样一个从低到高的曲线图,本可视为中国法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巨大进步。然而这个赔偿标准为什么不仅没有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反而招致从网友到专家的一直质疑? 以“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作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的依据,其实意味着,赔偿只针对公民因人身自由被侵犯导致工作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一部分,而并不针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这一部分——问题是不是很严重?笔者无法明白,针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与“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有何内在关联?姑且不论这个“日平均工资”是高是低,能否体现人身自由的价值,都难免“拿一杆秤去丈量距离”这样的荒唐。 固然,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所说,这“并不表示人的自由一天就值99.31元”,总得有个上限。话是不错,但既然是针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其实就表示着中国公民的自由一天就值99.31元!尽管“自由无价”是个“虚词”,但“日赔偿99.31元”显然也太低了。 专家说,唯有加大针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力度,才更有助于防止公权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事件的发生,因为赔偿总对应着责任。我认为这才对头。公权力的责任必须与赔偿额的高低成正比;法律也更应该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充满信心,高额赔偿标准就是这种信心的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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