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零起点"(即使一分钱的存款,只要有利息,就必须交纳利息税)、"一刀切"(无论存款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收利息税)的利息税征收制度下,穷人实际上更容易"受伤",而所谓的"调节收入差距"也很可能是"逆向"的---"劫贫"而非"劫富"。
“目前约70%的居民储蓄存款集中在30%的人手中,从这个角度来说,利息税的征收对居民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针对2007年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设置利息税起征点或实行累进税率的建议,财政部日前做出上述表示。(《上海证券报》2月22日)
以“有利调节收入差距”为由对现行利息税征收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辩护,并借此反对针对利息税的改革,一直以来都是有关部门所坚持的。不得不说,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以及相应的不满日渐浓厚的当下,这样一个理由,确实显得很有底气。但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以为,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70%的居民储蓄存款集中在30%的人手中”,言下之意显然是,更多的存款以及相应更多的利息收入,主要均是出自有钱的富人,因此,征收利息税主要的作用在于“劫富”、“调节收入差距”。但细加琢磨,就不难发现这种分析思路其实是似是而非的。 生活常识告诉我们,作为居民贫富差距的具体见证,“储蓄存款”既非唯一、更非全部指标,在“储蓄存款”之外,还有许多非存款的其他居民金融资产,如有价证券等等,而在金融资产之外,又还有更多非金融性居民财产,比如房产、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汽车)等等。有数据显示,在目前我国城市居民所拥有的财产中,房产占据最为重要的地位、比重高达64.39%,而其次才是包括存款在内的金融资产。 关于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其实不难获得非常直观的感受———真正的富人,他们的“富”,其实既不仅仅也不主要体现在存款上,而更多体现在诸如房产、店铺、汽车、证券之类的财产上。换言之,真正的富人,并不会主要把钱都存在银行里,通过存款来体现并增值他的财富。相反,倒是那些收入微薄、财产有限,时常不得不为生计(住房、教育、疾病、养老等等)担忧的穷人或一般社会阶层群体,由于生活保障能力的贫弱、对未来预期的不稳定,才更倾向于把不多的收入存进银行,以备不时之需。 这种背景下,仅凭“70%的居民储蓄存款集中在30%的人手中”便推断,这些存款者均是富人,无疑并不准确,而据此强调从中“调节收入差距”的合理性,显然也是缺乏充分说服力———或许恰恰相反,正由于穷人更倾向于存款,并且往往是把自己最主要的财产都存进银行,在现行“零起点”(即使一分钱的存款,只要有利息,就必须交纳利息税)、“一刀切”(无论存款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收利息税)的利息税征收制度下,穷人实际上更容易“受伤”,而所谓的“调节收入差距”也很可能是“逆向”的———“劫贫”而非“劫富”。 另一个必须看到的利息税征收事实是,作为“个人所得税”组成部分的“利息税”,其征收的逻辑前提显然必须是“所得”,这也就是说,有“所得”才应纳税。但现在的问题是,在时下的银行利率水平和物价状况下,储蓄存款有真正实质意义上的“所得”吗?众所周知,虽然去年央行几次加息,但银行年利率仍然只有4.14%,而2007年全年CPI上涨4.8%(今年1月更是高达7.1%),这意味着,依目前利率和物价水平,居民放在银行里的存款实际上是缩水的———只有“所失”,没有“所得”。既如此,那么对一份并不存在的“所得”征税,除了“增加了财政收入”,也实在让人看不出其具有多少“调节收入差距”的正面和积极价值———无论现实性还是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