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表示,不同银行之间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无法汇总个人的全部利息收入来征税,如果规定起征点或累进税率,既不便操作,又可能带来新的税负不公。(2月22日《上海证券报》)
要不要设置利息税起征点或实行累进税率,关键看是否有利于促进分配领域的效率与公平。如果确有必要,利息税起征点或累进税率所承载的公平正义取向,必然要推动技术革新——技术问题不应阻碍社会公平前进的脚步。 据报道,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中,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的65%以上,而高收入者只有30%左右。我国的税制安排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税收本应起到的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利息税显然不可能跳出这个怪圈而独善其身。 究其根本,我们尚未建立有效的收入监督和控制体系,在统一比例税率征收利息税的状态下,高收入群体由于收入方式和支配方式的多元化,往往成为漏税逃税大户,而不该纳税的中低收入群体却注定要成为纳税的主力军。如果说现行利息税不合理,最大之处莫过于此。不只调节高收入群体的税收机制没有得以体现,税收“劫富济贫”的公平性也无从谈起。这是规定利息税起征点或实行累进税率的现实需要。 在社会分配领域,市场主导效率,政府主导公平。2006年,我国利息税收入高达458亿元,占个税收入总额的18%左右。如此大的一块“蛋糕”,或许隐含着中低收入者太多的辛酸,其中一部分人需要有一个合法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制度变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