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昨日《南方都市报》)
其实,早在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五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就有类似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将土地闲置费改为土地持有税,其理由基于下面几点: 费改税后,就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具体讲,每年对土地增值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按照新的地价,并依据一定税率标准,征收土地持有税。与现行的土地闲置费不同,只要手中持有就要缴税。收费有很大的变通性,可收可不收,尤其在地方政府干扰下,执法的弹性很大,而一旦上升到税收制度层面,就有了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费改税后,会迫使开发商及时开发土地。由于利用税收来调控囤地现象,具有很强的精准度,再加上税务部门征管力度,非法囤地现象自然会迎刃而解。 土地持有税在国外早已有成功范例。日本从1992年开始征收地价税,很快就平息了本国的囤地现象,为结束日本房地产泡沫,立下头功。 国家税务总局权威人士在去年就曾表示,对土地持有环节收税是此轮税务新政的内容之一,期望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持有税,早日面世于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