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监管真空致瑞银得手
    2007-12-27    作者:陆志明    来源:新京报

  中国证监会发审委相关人士近期披露:作为中石油国内上市的主承销商,瑞银(UBS)利用旗下国际机构在A、H股市场上联合作局沽空牟利,很难摆脱利用内幕信息牟利的嫌疑(12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与至今仍然被套的国内逾180万的中小散户相比,作为中石油A股上市的主承销商———瑞银集团可谓是赚了个钵满盆满,不仅在A股市场IPO中分享到5.56亿发行费中的相当大部分蛋糕;同时利用旗下有香港联交所交易席位的子公司瑞银美国证券、瑞银澳大利亚证券、以及100%控股的新加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事先买入大量中石油H股,在A股发行上市之后,旋即沽空抛售,造成A、H股股价大幅下挫,而自身却从正股和相关权证中牟取暴利。
  事实上,仔细反思此次中石油A股上市,不难看出这也是相关机构之间多方“合谋”的共赢结果,最终买单的依然是盲目跟风的中小投资者。作为H股市场的监管者,香港金监局所关注的仅仅是影响香港本地安危的内幕交易,如果相关的金融产品不在香港交易,即所代表的利益相关人不在香港本地,则给予相关利益方许多豁免权,从而吸引众多海外游资利用香港市场进行操作。以期提升香港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国际地位和实际的交易手续收入。
  而对于中石油而言,其所关注的主要对象是A股市场IPO的总规模,即其筹资的总量。在给定发行总股本的情况下,发行总规模的扩大仰赖于发行单价的提升。所以IPO之前主承销商能提供的发行价越高,则对于上市公司越有利。由此可以想见,中石油也是此次溢价发行的主要受益者。
  主承销商瑞银集团一方面在A股发行前推出相关调高中石油评级的报告,鼓动市场买入高价的中石油,另一方面自己也并不认为高溢价能持续多久,在H股市场迅速沽空中石油,从中获取短期利益。造成最终盲目跟风的中小散户投资者买单。
  作为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跨国金融机构,我们很难用道德尺度衡量它们的作为。更为现实的选择是不断完善自身的监管范围和职能,御敌于国门之外。此次瑞银-中石油事件暴露出我国监管部门在面对具有国际背景的大投行跨国运作时存在明显的不足,尤其是当跨国金融机构利用旗下的投资子公司在不同的市场之间进行套利时(如果将中石油A股IPO看作H股的增发的话,那么瑞银的行为就可以看作是内地、香港两地市场之间的套利行为),国内证监会几乎可以说是鞭长莫及。
  一般而言,完善对跨国投行机构的监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国家与地区之间的监管合作。如加强香港证券监管机构与内地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当内地上市公司的相关承销机构在香港市场进行关联股票的交易时能及时获知,并做出有针对性的冻结重要账户等行动;二是完善对外资跨国投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的监管政策主要是面对国内证券机构设立的,一旦出现外资投行利用关联交易获利,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时,很难找到完全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约束。
  古语云:亡羊补牢,未为迟也。监管体系客观上因无法预测到所有的违规行为而总是存在监管真空,但是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在发现真空之后迅速做出反应,弥补监管漏洞,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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