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价格新机制意味着什么?
    2007-12-05    作者:陈墨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12月3日,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除了其中提及“能源主管部门”而引发有关组建能源部的进一步猜想,草案比较值得关注的就是能源价格形成机制问题。
  草案称,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尽管草案同时强调,自然垄断经营和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逐步推行有效的价格管制制度,但草案内容还是意味着国家将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以法律形式正式确定下来。
  无论被称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发动机”,还是“工业的血液”,能源对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战略作用都不言而喻。结合眼下因气候变暖而形成相应的全球环保风潮,以及中国科学发展观指导之下的节能减排、产业结构升级的战略定位,能源问题更受到空前关注和重视。
  中共十七大报告在论述“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问题时,突出强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如果从能源角度解读,实现这一战略的切入点和关键点正是节能减排工作。
  对照“十一五”规划拟定的约束性指标,中国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十一五”期末完成单位GDP能耗下降20%,意味着单位GDP能源强度年均下降4.3%左右。而2006年实际能源强度仅下降1.33%,预计2007年全年将下降3%左右。虽有明显进步,但一是时间毕竟紧迫,二是随着节能工作向纵深推进,还会面临更多、更新的困难。
  透过各种渠道得来的信息和观点,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权威专家,对于节能减排均有共识: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主要应当依靠市场机制。而科学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则是“基础机制”。
  正如草案所说,好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是可以形成反映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能源价格的机制。因此,如果简单地将“市场化”解读成为价格上涨显然偏颇。
  事实上,能源短缺并不是一个科学判断。确切地说,应当是结构性短缺,理论上,可再生能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存在总量短缺问题。结构性短缺再追问下去,则是技术性短缺、管理性短缺、资本性短缺和制度性短缺。
  市场化不是简单的供求双方进行价格博弈,而是一个复杂而缜密的完整运行体系,是基于能源发展战略共识的更多市场主体和更深层面的博弈。
  在这里,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理应受到更多限制;可再生能源则应当受到包括资金、技术、政策、制度等全方位的鼓励和支持。相应的企业理应有更强的话语权,各项政策制定应当更加向这一领域倾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构成障碍的体制、机制应当逐步弱化,直至废止。
  与此同时,这也包含着更广泛意义上政府和能源垄断企业对自己身份和行为的“市场化回归”。甚至还意味着专家、非政府组织、普通公众对能源价格形成有权和有渠道进行更深入地参与。
  从这意义上说,能源价格新机制得以由法律层面上界定,“不再走回头路”是一个重要信号,也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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