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仲裁成为劳动者的制度福利
    2007-08-28        来源:新京报
   日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提请审议,草案延续了现行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两审”的解决程序。在此前征求意见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将现行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之后方能提起诉讼,修改为由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间作出选择,不再将劳动仲裁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
  仲裁与诉讼,有着不同的制度机理,仲裁不伤和气,具有特殊意义。法律设置了仲裁程序,本义是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时确保案件分流,防止诉讼洪水漫向司法机构,稀释审判质量。仲裁发挥实质功能的核心在于其具有极大的自愿选择度,只有当事人真正自愿选择并信赖仲裁,这种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继续存在于诉讼之外才会有意义。
  劳动争议的仲裁先置,使得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独立性相对不足,甚至在某些方面成为劳动争议诉讼的“附属品”。目前,劳动仲裁程序基本上套用民事诉讼程序,在文书格式、审理程序、仲裁庭组成、答辩期限等方面,趋于高度诉讼化,手续较为繁琐。同时,尽管许多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仲裁的目的,只在于“过关借路以通向法庭”,但由于仲裁的相对独立性难获认同,法院在审理不服仲裁的劳动争议时,通常还要重新进行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
  这样一来,劳动仲裁本应有的灵活、简便、快捷等特殊优势就被严重抵消了,而纠纷解决手段的“叠床架屋”则直接导致公共资源的重复使用。
  更重要的是,仲裁申请人往往是劳资关系中的弱势,不少人背井离乡,缺少社会依托,面对漫长而芜杂的“仲裁—诉讼”维权之路,无奈之下,往往知难而退或者中途放弃,接受对方的“还价”,实在无法解决问题,甚或转而以跳楼、上访等方式讨薪,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香港的劳动仲裁制度在解决劳动纠纷中作用明显,主要归功于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因要求增加工资等导致罢工、闭厂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外,香港劳资审裁处和小额仲裁处则采取独立于诉讼之外的方式解决问题。劳动仲裁的审请程序并不依诉讼模式而设,甚至双方都不得委派法律代表出席,事实上形成了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制度安排,而且申请人可事先电话预约,也可直接到仲裁机构登记处申请。
  在香港,一般7天即可受理,10至30天内安排开庭,30至60天内可审结案件。一个简易案件的审理,甚至十几分钟就能结束。据统计,平均每宗案件,从受理到结案只需30天左右的时间。不仅如此,为了方便白天因上班不能出庭的员工,劳资审裁处的仲裁庭还开设两个夜庭,逢星期一至五晚上六时至九时开庭审理案件。
  解决劳动纠纷的费用,也是当事人不得不考虑的现实因素。目前,我国内地劳动仲裁费分为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后者根据办案的实际开支收取,如办案出差费、案件调查费、鉴定费等,总体上收取费用相对较高,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
  但是,在香港,虽然诉讼费用高昂,但劳动仲裁收费保持了相当低的水平,小额仲裁处的受理费一般是20至50港元,且只收案件受理费,不收相关的处理费用,而且标准非常明确,确保了劳动者倾向诉诸仲裁。香港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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