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行业协会并非反垄断法核心
    2007-08-27        来源:新京报
  近期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方便面涨价事件,遭遇了正在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由于草案未明确行业协会进行垄断行为的罚则,有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此予以完善。如何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和组织者,因此成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改完善反垄断法草案的一个焦点。
  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在我国已走过了十三载立法路。可以说,有关反垄断法的每次争议,都反应了经济生活中的热点议题,举凡行政垄断,反对部门权力扩张到经济领域等,都被一一罗列入反垄断法的调节范畴。而近日“推动”方便面集体涨价的食品科技协会,用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的名义,则使行业协会的价格影响力进入了审议者的视野。
  我国的反垄断法应不应该规制行业协会?反垄断法的针对目标是什么?这些问题不仅在我国争议极大,就是在世界上各经济学派之间也争议激烈。当微软遭受反垄断调查时,世界几十名知名经济学家为微软辩护,就是典型的案例,他们认为,反垄断应该反对的是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而不是惩罚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脱颖而出的优胜者。
  就行业协会而言,如果方便面协会这样的行业协会涉嫌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当然应该进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反垄断法调节的核心就是利用市场地位,排除竞争,使市场被强势者掌握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管垄断的主体是协会、企业,不管是方便面领域的垄断,还是其他行业的垄断,都应该被反垄断法所禁止,这样才能体现反垄断法这一“经济宪法”的“定海神针”作用。如果制裁了方便面协会,而不规制具有较强议价能力其他协会,法律执行效率将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必对反垄断法寄予不切实际的希望,即希望法律一出,就能涤荡市场的种种不公平行为,甚至要求反垄断法禁止正常的市场价格调节,彻底阻止价格上涨,都是不现实的。反垄断法反垄断,而不应越界干预通货膨胀、企业营销等方面。以此次方便面价格上涨为例,如果不是方便面协会牵头在企业间进行了垄断协议,而是企业根据市场供需主动调整价格,法律就不宜过多干涉。
  可以想像,一个在充分竞争行业从业的小业主,必定会考虑到供需关系、成本等各方面因素之后调整价格,价格是高是低,消费者马上就会通过购买行为做出自己的判断,那些擅自提价者被淘汰出局。市场是残酷的,无需法律过多干预就能自行矫正。换句话说,只有市场无法矫正的行为,才需要社会提供成本更高的法律干预。
  以此而论,那些能够利用特权定价的企业,那些能够通过手下的大企业左右市场价格的、不管称之为行业协会还是商会的各类组织,是值得反垄断法重点关注的企业。这些组织往往有能力也有实力与政府议价,将市场的正常生态与消费者的需求抛置一边。
  规不规制行业协会是次要的,规制所有反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才是核心。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不管世界拉面协会的插曲有多么突兀,反垄断法的调整核心仍然在于那些拥有议价权的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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