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期待更完备的劳动合同
    2007-08-20    作者:王文琦    来源:广州日报

  《劳动合同法》通过以来,引起全社会的持续广泛关注,这部将于明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在被广大劳动者寄予厚望的同时,也有不少企业和单位,将其视为“畏途”:据报道,新法还未施行,个别用人单位就在“未雨绸缪”,想办法对付某些“于己不利”的条款,例如,准备在年底前大量裁员、随便规定试用期的长短、任意规定工作量、不给员工交纳社保和公积金,等等。
  当然,这些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多半是出于用人单位对于新法的不了解或者误解。现实中,有相当数量的企业主认为,《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这是可以理解的。过去,国家对雇佣关系没有特定的法律约束,现在,正式的专门法马上要开始生效,签或不签劳动合同?怎么签?签什么?用人单位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随意,单方说了算。其所谓的“加重责任”,只不过是法律把原来实际上长期处于倾斜状态的天平扶平而已。
  一个劳动合同的签订,要经历若干阶段,牵涉双方很多权利、义务的确定、分配和担当。最后怎么写进合同,当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认可。但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国情下,用人单位始终掌握着不言而喻的某种优势。所谓平等、权利,最终在就业艰难的权衡之下,还是要让位于为了找到一份糊口的工作而不得不“向现实妥协”。
  “失衡”带来的“妥协”终究带不来我们真正所想要的和谐。正如有关专家所指出的,我国当前劳动问题中一个重要的情况是,劳动者缺失实现自己权利的渠道,特别是弱势劳动者。而这种缺失,甚至从立法上就已经为其留下了“借口”。在前不久广州市失业人员专场招聘会上,有不少企业对前来应聘的人员公然说,“没有合同,没有社保”。要知道,这可是“有关部门”出面组织的招聘会。按道理,参会企业都应该是规矩守法的“良民”才是,但现实仍然是如此冷酷。
  其实,对于很多低收入、不固定期限的就业人员以及不少在私营企业就业的人士来讲,不单是社保难保,公积金更是他们心头之病。在房价高涨的今天,买房难对于他们尤为严重,仅靠工资大概只能顾眼前生活,如果没有公积金,基本上没有购房希望。但是,恰恰是最需要公积金的他们,却没有公积金。笔者接触到的一些民营企业员工,常常为没有公积金而苦恼。《劳动合同法》里虽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的规定,但对于公积金却只字未提。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包括城镇私营企业的员工,都应该享有公积金待遇,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可惜,这一规定并未在劳动合同法中得到相应体现,试想,一份劳动合同缺了如此一大块福利,又如何算得上完整?
  毫无疑问,以现有的制度条件,要订立一个完美的合同依然是艰难的。当然,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我们期待着这一状况会有所改善并得到不断完善:我们期待同工同酬,我们期待有社保公积金,我们期待着一切法律赋予的劳动权利与福利都可以在合同中得到体现,我们期待着不用再为了永远做不完的工作无故地加班。
  当然,作为文本的法律不会自动保护我们的权利,我们最终的期待和依赖是,有关的执法和司法能够更好地尽到检查、监督乃至裁判之职。相信,只有它与静止的法律文本相辅相成才能更有效能、更有威力。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