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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0 周俊生(上海媒体从业者) 来源: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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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期新股交易出现的“首日爆炒”现象,深交所进一步加强了新股上市首日及后续交易的实时监控,其措施主要有对上市首日盘中出现异常波动的新股实施临时停牌等风险控制措施,对存在通过大笔集中申报、连续申报、高价申报等方式影响股价的账户向相关会员发出限制账户交易警示函。 (8月9日《南方都市报》)但是,什么是“异常交易”,似乎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事实上,由于交易所按每个股票的涨跌停板在技术上进行了锁定,其股价走势也不可能超过当天的限制,真正的“异常交易”在技术上难以出现。如果认为一个新股在第一天上市时出现了比发行价高达几倍的交易价,就要进行监管,就要处罚,那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那是交易所在破坏自己立下的规矩。 在深交所的交易规则中,列出了“大笔集中申报”、“连续申报”、“高价申报”这3种“影响股价”的交易方式。这3种交易方式可以与《证券法》第77条第1款所规定的禁止行为对应起来,该规定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但遗憾的是,《证券法》对于此条所列的禁止行为没有量化的规定,因此事实上这种行为在目前的中国股市虽然时有所见,却很难依此进行执法。现在深交所列出的这3种方式,同样没有量化的规定,比如占流通股多少比例的申报为“大笔集中申报”,同一交易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多少次申报为“连续申报”,高出现行成交价多少比例的报价为“高价申报”等。这样一来,这些规定在执行中势必会出现走样,要么因为难以执行而没了下文,要么超越法律边界随意开出处罚单,造成市场的混乱。 由此来看,所谓“异常交易”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不应该用到市场监管中来。 市场监管的惟一依据只有法律,而且它需要清晰的定义。 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逐利市场,参与到这个市场的每一个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里都会极尽自己能够调动的资源,甚至不惜钻法律的空子,监管部门必须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不能造出一顶“异常交易”的帽子来横加指责。如果确实有某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那是立法不完善的问题,不应该把板子打到交易人的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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