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者自负当以遵守游戏规则为前提
    2007-07-11    作者:储著胜    来源:证券时报
  “买者自负”原则是证券市场通行的一道准则,今年证券管理部门在进行投资者教育时,着重宣传了这一原则。在市场风险明显加大的情况下,这种宣传有其现实意义。5月30日开始的股市大幅下跌并没有引起投资者的过激反应,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买者自负”原则已经被广大投资者所认知并接受。
  证券市场是个高风险和高收益并存的市场,每个投资者一旦进入这一市场,就必须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完全责任:盈利时可以坦然享受收益,亏损时也应该冷静承担后果。决不能因为遭遇风险就怨天尤人,要别人承担责任。这就是“买者自负”原则的实质所在。
  然而,“买者自负”原则是有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投资者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为自己的投资损失“埋单”。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买者”可以不“自负”呢?简单地说,就是市场“游戏规则”受到破坏时。
  证券市场是个高度市场化的场所,其所有活动都必须遵照现有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一旦有人违反,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否则,这个市场就会失去“公平”和“公正”。就像体育比赛一样,如果裁判对破坏“游戏规则”的参赛者,不给予适当的处罚,那么比赛的结果肯定会受到质疑,这对遵守“游戏规则”的参赛者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证券市场由于参与主体非常多,这些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会采取各种各样的行动,其中难免有些行动是违规甚至是违法的,而这些行动又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其他主体如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买者自负”原则就不能机械地固守。否则,就是对违规、违法者的纵容,而对守法、守规者的不公。
  比如我国有些上市公司,不专注于自身主业的经营,却热衷于二级市场的炒作。它们为了制造更多的赢利机会,往往会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进行内幕交易来操纵股票价格走势,结果在自己获得超额收益的同时,却给其他一些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这些投资者作为该公司股票的“买者”,如果投资出现的亏损是由于公司不法行为导致而成的,那么,他们就完全有理由追究该公司的责任,向该公司索取投资损失的赔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买者”的损失不应该“自负”,而应该由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来负担,即“他负”。
  “买者自负”原则的强调,是为了提醒投资者清醒认识市场风险、正确面对投资损失;而提出这一原则是有前提条件的,是为了让投资者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不要成为“违法、违规者”,另一方面要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坚决对“规则破坏者”说“不”。
  就证券监管部门来说,仅仅大力宣传“买者自负”原则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工作是,千方百计地树立起“游戏规则”的威严,让参与游戏的人能自觉遵守,一旦违反,就将遭受严厉处罚,让其付出极为沉重的代价。与此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让那些因为别人违规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在索取赔偿时不再像唐僧西天取经那样艰难。当索赔成为平常事时,违法、违规的成本就会成倍增长,这对有这方面冲动的人来说,无疑也是个重要的制约力量。
  “买者自负”原则需要宣扬,而市场“游戏规则”更需要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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