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风波暴露企业合资误区
    2007-06-08    作者:乔新生    来源:新京报

  中国企业在寻求与外资合作的过程中,普遍只打小算盘,没有大局观。在合资的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性,试图通过引进外资做大做强,但到头来往往是为他人作嫁衣裳。
  继达能提出国际仲裁申请,要求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对彼此的纠纷进行仲裁后,于美国时间6月4日,达能又在位于美国洛杉矶的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EverMapleTradingLtd和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这两个“非法竞争者”提起诉讼。

达能“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法国达能公司申请仲裁的理由是,自1996年签订合资合同之后,杭州娃哈哈集团在多个非合资公司中使用娃哈哈品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杭州娃哈哈集团违反了合资企业合同中关于非竞争性条款的约定,按照这项决定,中方“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看来,此前法国达能公司提出所谓商标权益问题,显然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给竞争对手以错觉,使杭州娃哈哈集团误以为法国达能公司会在品牌上做文章。
  按照国际有关条约,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胜诉一方可以直接向中国的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法国达能公司做出这样的安排,可以摆脱中国某些法院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对案件的审理所施加的影响。
  如果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判定杭州娃哈哈集团确实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杭州娃哈哈集团失去的将不仅仅是娃哈哈驰名商标,还将失去这些年来使用娃哈哈品牌所获得的各项利润。杭州娃哈哈集团试图借助于社会舆论解决彼此的争端,但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比他们预想的还要糟糕。

合资协议为何大失水准

  在中国寻求外资的过程中,绝大多数外资企业属于“绿地投资”(中外双方或者外方直接兴建企业),只有不到2%的外资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组建合资企业或者改组中资企业。杭州娃哈哈集团在寻求外资合作的过程中,选择新建合资企业的方式,建立了全新的公司治理结构。
  但是,作为中方出资人,由于决策者患得患失,在将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之后,没有积极培育新的商标品牌,而是继续在合资品牌上做文章。这样既违反了合资企业合同,同时也为中资企业未来的发展设置了障碍。联系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从中发现端倪。
  中国国企改制走的是一条“管理层收购”的路线,寻求外资合作只不过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将国有企业转化为管理者私有企业的手段和方式。所以,在国有企业寻求外资合作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利益往往直接转化为国有企业职工或者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利益。只要外资企业在与中资企业签订合资、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利益,那么,合资、合作企业的协议中权利义务就会出现失衡的现象,甚至出现大失水准的条款。
  从杭州娃哈哈集团合资协议中,目前尚未发现更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条款。但随着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裁决结果出台,人们会发现更多的历史真相。当然,杭州娃哈哈集团整体改制之后,已经很难再被界定为国有企业。

中国企业合资过程中的三大误区

  当今中国的企业在合资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三大误区:首先,只看到合资外方获得了巨大的收益,而没有看到合资之后自己得到了些什么。这种眼睛向外,算计别人的竞争心态,注定会因小失大,赔了夫人又折兵。
  其次,在合资的过程中没有量力而行,而希望与世界上最强大的竞争者携手前进,由于缺乏足够的财力支撑,特别是由于倾囊而出,没有为合作失败留下退路,所以在合作的过程中经常会通过不适当的方式寻求自身的利益。
  最后,在与外方合作失败之后,没有寻找法律解决途径,而是诉诸于民族情感,或者通过制造舆论,希望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地位,但事实证明,在合资协议的约束之下,这些雕虫小技常常会作茧自缚。
  总而言之,中国企业在寻求与外资合作的过程中,普遍只打小算盘,没有大局观。在合资的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性,试图通过引进外资做大做强,但到头来往往是为他人作嫁衣裳。
  这个案例对中国企业的最大启示就在于,寻求合资伙伴,就应该按照双方的协议共同发展,一定要诚信待人。如果患得患失,既想在合资企业中拥有更多的决策权,同时又另起炉灶,寻求自我发展,到头来可能会得不偿失。
  必须指出的是,法国达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收购生产合资企业同类产品企业的做法,虽然“不损害合营公司的利益”,但确实使杭州娃哈哈合资公司在某种意义上构成垄断或者具有垄断的倾向,中国企业或者消费者完全可以针对法国达能公司的收购提起诉讼。不过,这是另一类法律性质的纠纷。但愿中国的企业在寻求合作伙伴的时候,能够审时度势,以避免更多的“娃哈哈风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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