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股市违规仅加强监管还不够
    2007-05-17    刘晓忠(北京普蓝诺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新京报

  要有效遏制当前股市愈演愈烈的违规行为关键是要平衡好市场与监管间的关系和各自的职能。
  要引入集体诉讼制度等提高市场化的惩治成本,并引入建立健全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来确立市场化的惩治边界。也要通过加强发挥市场自律和制衡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来分层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
  近日,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的老鼠仓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查实,唐建极有可能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被查处的第一人。这同时也是证监会以监管之手给股市降温的初步行动。(详见本报今日B03版)
  上投摩根的老鼠仓事件和杭萧钢构的违规信息披露再次证明,股市的信息失真以及违规痼疾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在当前股市出现非理性亢奋的情况下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同时也把证监会推向了风口浪尖。业界纷纷建议证监会提高惩治成本和加强市场监管来惩治那些敢于违规者。中国股市为何出现如此频繁的违规行为和事件?

惩治成本低是直接原因

  对于股市违规者,证监会目前主要通过行政罚款和市场禁入等来加以惩治。由于相对于巨额违规获利来讲,最高数十万的惩治成本不仅很难对违规者产生震慑力,而且还很容易诱发市场的逆向选择。
  虽然新修改的《证券法》对市场违规者增加了刑罚约束,但惩治违规的制度体系仍然不完善。一般来讲,对违规者的惩治首先是要没收非法所得,然后是惩罚性的行政罚款。同时,由于违规者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人的利益,因此,其他利益受损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等形式要求违规者给予赔偿。
  然而,由于中国股市目前缺乏集体诉讼的相关规定和安排,对违规者的惩治主要以监管部门的公权力为主,市场化的集体诉讼制度并不存在,因此不仅使得市场治恶机制不完善,而且也是诱发市场逆向选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不应混淆监管和市场自律的边界

  目前业界过度强调公权力对违规者或违规行为的惩罚,这实际上是不完全的,而且容易促使公权力膨胀,从而混淆监管和市场自律的边界。
  理论上讲,市场惩治体系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监管层面的强制性违规惩治机制,一是企业自身的自治,一是投资者自律和制衡。具体地说,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在市场中的自律和制衡以及借助公权力的违规惩治机制等三级递进的模式构筑起嵌合度较高的市场违规风险防范体系。
  然而,目前中国股市违规事件频发实际上是这三个层次都存在问题。即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把公司内部的风险不断外部化,如上投摩根老鼠仓事件,本身就是由于公司出现了委托、代理风险,导致基金经理侵犯了基金公司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对于这类违规行为,一般地讲首先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共容机制来化解委托、代理风险,然后基金持有人通过市场化的集体诉讼制度来对违规者加以惩罚,最后是监管部门的行政和法律惩罚。这要比公权力直接参与更有效和富有针对性。
  此外,监管层也存在监管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的问题,主要来自于两点:一是监管层在监管中没有有效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目前监管层的主要监管领域是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审核、基金和投资品种的发行审核等。而事实上这些监管项目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加以有效解决,监管层过度的代行市场职能客观上挤占了其正常的合规监管的资源。同时,当前监管思路出现某种程度的偏离,过度用做大市场的发展思路使得常规的合规监管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发挥。
  二是随着金融机构逐渐走向混业经营模式以及金融衍生品工具和产品的不断创新,监管的边界问题客观上增加了监管的协调难度。

加强监管的作用不可高估

  显然,中国股市长期以来违规行为和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仅仅通过监管部门提高惩治成本和加强监管来惩治违规者虽然有效,但作用不能高估。
  笔者认为,要有效遏制当前股市愈演愈烈的违规行为关键是要平衡好市场与监管间的关系和各自的职能。一方面,必须明确惩治成本的提高不是提高证监会对违规者的行政罚款水平,而是通过引入集体诉讼制度等提高市场化的惩治成本,并引入建立健全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来确立市场化的惩治边界。事实上,目前法律规定对违规者行政罚款最高达数十万已经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另一方面,构筑违规惩罚的机制、投资者自律和制衡机制和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三位一体的递进式违规惩罚的制度体系。通过加强发挥市场自律和制衡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来分层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监管层来说关键是要加强合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把自身定位为市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和市场的清洁师,而非市场规模发展的主导性、引导性力量,要厘清市场与监管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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