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媒体“本轮260种西药调价是药品‘大降价’时代的终结,今后药价将由集中大规模降价转变为定期微调”的报道,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种说法并不准确,药价还将延续按种类分批调整的方式进行。 (《京华时报》5月10日)自1997年开始,我国对药品价格已实施了19轮的调降。然而,“空调”与“空降”成为公众对药品价格调整效果评价的代名词。笔者认为,改善药品价格管制的政策效果既需要医疗卫生领域配套改革的支持,更需要药品价格管制方式自身的革新,应构建一个灵活多样的药价管制体系。 在药品价格管制方面,发达国家的管制创新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借鉴。比如利润率管制和参考定价机制,前者的代表国家为英国,后者的代表国家为德国。 利润率管制通过控制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的投资回报率或收益率来控制药价。参考定价机制允许制药厂家自由设定药品价格,但保险公司只为病人支付其所选择药品的参考价格,药品实际价格与参考价格的差额部分由病人自付。这种药品价格管制方式既保留了病人对药品的选择权,也控制了药品的医疗保险支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药品的市场竞争,鼓励制药厂家做长期的战略投资。 在改善管制机构的信息获取与处理能力方面,一是要吸纳更广泛的社会主体参与定价决策,这些主体不仅包括药品生产与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药物经济学专家、一般患者,还应包括药品注册部门及医疗保险机构。药品注册机构对药品原材料成本的信息比较充分,而医保机构对药品使用方面的信息比较充分。 二是充分挖掘市场价格信息。既可以通过参照国际市场药品价格也可以通过国内药品的价格调查实现,尽管对市场价格信息的发掘利用并不能保证管制机构合理定价,但至少可以让管制机构避免对部分药品定价偏高的失误。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财政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