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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5 作者:刘洪波 来源:成都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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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高收入者个税申报截止。税务部门也搞“人性化服务”,原本申报截止期是3月31日,因遇上双休延长两天;一些地方,4月2日税务部门还加班至夜间12点。下一步,税务部门还要继续宣传和“约谈”,争取应报未报者。
媒体也在出力。申报开始之日,就不断在鼓劲充气,各地都称赞了“第一个申报”的人,奉劝应报者莫怀侥幸,动之以“申报光荣”之情,晓之以“义务纳税”之理,宣传税收为民,提醒国法威严。申报截止之日,舆论又都思考了制度如何完善,不单要凭高收入者的感恩之心,还要健全财产申报制度,加大税法力度,“使那些高收入者坐立不安”,税务部门还要主动出击云云。 回首个税申报全过程,真够得上全社会的“和谐”二字,为着库银增加,为着高收入者去交税,大家都在着急使劲,帮忙不添乱。 我现在想的是,税收体系是越来越健全了,税种也越来越丰富了,从各种交易、消费,到住房子、领工资、拿高收入,都有税可纳,而税收到底做什么用的,又有谁能说个清楚明白呢?我知道,一说到这个事,很多人会异口同声地说,国家有军队保卫安全,有警察维护治安,有政府提供各种服务,都是税收保证的。 不错。如果只是这点粗浅的道理,我也不用谁来教。但我想细问一下,每年的税收,军队要用多少,警察要用多少,行政管理要用多少,医疗保障、失业保险、教育投入、社会福利都用到了税收中的多少,吃喝招待、旅游出国、建楼买车又占到多少,谁能说出准数来呢?哦,可以读每年的财政预决算报告,但预决算报告写得有多明白,恐怕又是问题。你交了税,却不太能够知道税收是怎么被用掉的。 更重要的是,哪怕你对税收的使用知道得再细,不过是有知情权罢了,税收怎样用,那是用税的人的事情,你有交税的义务,但用税的权利是没有的。权利与义务一致,履行纳税义务以后,你获得的权利是什么,哪些权利因纳税而获得? 我时常听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说法。大致说来,我不能说这有什么不对。税收取之于民,没有什么问题,除了民也没地儿取去;税收用之于民,也不能说不好,总不能说应该不用之于民。但我又感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很像“为民做主”的意思,是收税者本位的话语。谁能说“为民做主”不对呢,但现代社会靠的不是“为民做主”而是“由民做主”,要的不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是“纳税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现在,大家都乐于教人“必须依法纳税”的道理,这很好。高收入纳税不算,月收入1600元也纳税,在任何一个城市,月收入1600元,你去买个小房、养个小孩、生个小病试试。至于“全民纳税”,何待呼吁呢,你买一包手纸,都纳过税了。但说到权利,据说因为特别的国情,还不能一下子太多,要一步步地来。一步到位的义务,分步到位的权利,不太对等。这也罢了,但至少在讲税收的道理时,不能单搞“义务”教育,而对权利忽略太过。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哪怕不是歪理,至少也是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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