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市场亟须摆脱行政干预
    2007-03-28    马红漫(上海经济学博士)    来源:新京报
  由于行政职能对企业债发行的过多干预,使中国企业债市场尚无法充分体现市场功能的体制优势,基于行政手段来干预企业债发行的弊病,必须要加以克服。
  近日,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地方企业债的发行审批将取消地方发改委审批环节,实行“地方企业———国家发改委”的扁平模式。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信用债券的市场地位,并对信息披露等方面工作提出了要求。(中国证券报3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企业债审批程序的简化,表明企业债发行程序改革正式启动,也标志着企业债发行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
  这样的改革取向既为我国企业债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壮大奠定了基础,又助推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
  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通知》取消了地方发改委的审批环节,但是我国企业债的供给“闸门”掌控在政府手中的大格局仍未改变,只有政府认定的优质企业才可获得发行企业债的“门票”,而其中又以大型央企居多。与此同时,企业即便拥有了发行债券的权利,也无法通过市场定价,债券利率的浮动区间仍需要政府权衡确定。
  而在国际上,企业债市场普遍具有为企业信用定价的功能。投资者根据发债企业的经营业绩、负债状况等指标,判断企业的偿还能力和违约风险,在此基础上决定企业债券的买卖价格。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职能对企业债发行的过多干预,使中国企业债市场尚无法充分体现这一市场功能的体制优势,基于行政手段来干预企业债发行的弊病,必须要加以克服。
  此外,“要稳步提高信用债券发行比例”意味着企业发债需要强制担保的解令。但是,目前我国相关配套政策却与此相左。例如,作为企业债最大的买家,众多保险公司仍无法涉足这些信用债券,因为按照目前实施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不能购买无担保债券。
  与信用债券发展滞后相对应的,企业债券的担保人往往由国有银行、中央级企业或者国家基金承担,这无异于将企业债券转化为具有准国家信用的大额协议存款,政府成为了债务的最终偿还人,与企业债面向市场融资、分散风险的初衷相左。
  从国际债券市场看,企业自主发行、债券市场化运作已然成为主流,政府则主要侧重于诸如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比如,美国企业债的发行人先行选择主承销商,后者再根据公司的需求与市场条件对项目进行设计,并将相关文件报送监管部门注册。而在监管部门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做出无异议表决后,企业债便可公开发行。在此过程中,企业债是否需要担保,以何种形式担保、定价方式与交易形式等要素均由发行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判断。
  这样的过程完全体现出以市场为主导的资金配置理念。而且即便是韩国、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洗礼之后,也放弃了对企业债进行干预的作法。
  所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政府应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把企业债能否发行、发行多少的决定权交还给市场。
  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修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对利率的硬性规定,赋予发债企业根据自身信用级别与偿债能力制定利率的权利,使不同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的企业债券在一级和二级市场形成不同的利率水平,反映出不同的风险溢价和流动性溢价。在市场的主导下,让中国的企业债市场将复归本应有的资源配置功能。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