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阎庆民 李建华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出版。
本书旨在区分广义和狭义影子银行的基础上,界定影子银行的范围。广义影子银行指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体系;狭义影子银行指具有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信用转换和高杠杆特点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体系。广义影子银行规模的扩大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并不会产生必然影响,只有狭义影子银行才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需要密切监管,加强风险防范。
影子银行是一个中性概念,其产生有客观必然性。从供给角度来说,资本逐利、金融创新和监管套利是直接动机,而充裕的全球流动性和国内高储蓄率提供了资金来源;从需求角度来说,正规金融体系受到信贷规模、存贷比和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无法完全满足地方政府、房地产行业和中小企业旺盛的融资需求。影子银行客观上拓宽了投融资渠道,提高了融资效率,推动了商业银行转型创新,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并昭示了金融体系内在缺陷及未来发展方向。
中国影子银行的背景、特点与国外差别较大,欧美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多表现为资产证券化和回购等业务,而中国影子银行大多数本质上仍然是信贷和类贷款业务,且受到严格监管,不属于狭义的影子银行。金融市场的创新业务是引发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是欧美影子银行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些业务在中国尚处起步阶段,规模不是很大,但需要密切关注。在界定定义基础上,本书尝试量化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按风险识别和监管的要求客观界定影子银行,不宜夸大其规模。在影子银行规模的测算上,根据影子银行的判断标准对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影子银行特征。
风险防范方面,近年来中国影子银行规模不断扩大,与证券、信托、保险等相互交融,使金融体系风险不断积累,给经济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影子银行业务所具有的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信用风险转移和高杠杆等特征使其具有较高的系统性风险隐患。中国影子银行和传统金融业务交织在一起,增大了风险传染的可能。在现有的法律和会计框架下,这部分风险还不能被有效识别和监测,造成银行风险的低估。影子银行的隐蔽性催生大量的关联贷款,以贷谋私、勾结贷款增大了银行体系风险,助长了金融业违法行为的滋生。影子银行体系通过监管套利削弱了《巴塞尔协议》等微观审慎监管的效果。此外,影子银行体系不断膨胀促使利益格局的固化,增大了金融监管和改革的难度。
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也有利于为改革创造稳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影子银行的产生和扩张是一种市场自觉行为,客观上说有银行就有影子,无法消除。因此,治理影子银行不能光用堵的办法,还要从体制、机制的源头上入手,采取“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趋利避害。
加强影子银行监管还需要“分类监管”,对不同类别的影子银行采取相对应的监管方式,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管效率。对于广文影子银行的类银行业务,由于存在信用创造,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可以纳入正常的信贷体系管理,加强微观审慎监管;对于狭义的影子银行,可以采取宏观审慎监管的办法,开发出合适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进行监管,避免直接通过数量和价格的控制增大福利损失,伤害实体经济;对于新出现的、游离于现有监管之外的债务,例如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等,需要纳入监管范围,防范风险传染。此外还要加强监管协调,出台适当的监管法律、法规,保持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一致性。加强横向监管协调,“一行三会”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建立高层协调机制,避免监管协调过程中出现的行业保护。建立和健全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体系,加强两级监管的协调。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将一些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真正管起来,做到风险隔离、避免溢出效应。
最后,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要与金融改革相结合。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从供给和需求方面做好分流,有效管控影子银行的规模和风险。
相关链接:
【七步直面影子银行之一】中国语境下关于影子银行的争论
【七步直面影子银行之二】中国影子银行的判断标准
【七步直面影子银行之三】中国广义影子银行的发展动因
【七步直面影子银行之四】中国影子银行的“正反作用”
【七步直面影子银行之五】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空白区
【七步直面影子银行之六】中国影子银行对金融体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