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阎庆民 李建华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出版。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不受监管的机构主要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民间融资和第三方理财机构。金融市场上的新型业务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回购业务以及货币市场基金。
一、当前不受监管的机构
(一)新型网络金融公司
伴随着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型网络金融公司对银行的传统业务提出了挑战。首先,第三方支付以及移动支付为人们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支付方式,对银行传统的支付结算业务提出了挑战。其次,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一种无须抵押、方便快捷的贷款方式,使银行传统的小微贷款业务受到冲击。新型网络金融公司提供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阿里巴巴金融为代表的线上贷款模式;另一种是以人人贷为代表的P2P借贷模式。
1、阿里巴巴金融
阿里巴巴金融主要为阿里巴巴和淘宝平台上的小微企业及个人创业者提供小额的信贷资金。
对于其风险特征及判断如下:
第一,阿里巴巴金融的小额贷款业务并未被纳入银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监管。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可以跨区域经营。目前只能通过旗下注册在杭州和重庆的两家小贷公司向当地客户发放贷款,同时接受当地金融办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按照法规,阿里巴巴金融只能依靠自己的注册资本金向客户发放贷款,在取得银行授权的前提下,可以按注册资本的50%进行融资。无论支付宝账面上有多少资金,都不可以拿来用于发放贷款。随着贷款客户数量的增加,阿里巴巴金融终究会面临资本金供应不足的情况;同时,由于不能吸收存款,阿里金融在控制坏账比率方面的要求会比较高,如果坏账比率增高,就会侵蚀其资本,从而限制其放贷能力,影响其贷款规模。
第三,阿里巴巴的信贷,明显表现出与供应链金融不同的风险控制立场,没有抵押担保,没有信用捆绑,既意味着风险决策的单纯和独立,又意味着风险出现后的无所依托,由此产生的损失将会很严重。尽管阿里金融方面称,已经开发了新型的微贷技术,能够利用网络采集客户各类信息,通过数据挖掘分析判断客户资质,走出一条数据加互联网的低成本低风险的小微贷款创新之路,但是不管是互联网还是数据,能掌握的都是信息,而非资产。阿里巴巴金融客户群目前集中于销售和购买端,在日后拓展到产业链其他环节时还会受到技术平台的限制。
第四,小微企业的借贷利率过高。一般银行的利息为7%/年,而阿里金融的年化利率高达20%。无论是临时救急,还是经常性需求,这样的价格成本都是企业难以承受的。这和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的税收成本相对于金融机构较高均有一定的关系。
2、P2P借贷
P2P借贷,又称“人人贷”,是以网络信贷平台作为中介机构,撮合资金持有者和资金借贷方的一种民间借贷方式。依靠互联网的力量,P2P借贷平台将借款人和放款人有效地联系在一起,为借贷双方创造了可观的价值。P2P网络借贷的模式主要表现为个人对个人的信息获取和资金流向,
在债权债务属性关系中脱离了传统的资金媒介,从这个意义上讲,P2P借贷属于金融脱媒。
对于p2p行业的风险特征及判断是:P2P借贷平台往往由于无法获得足够的征信记录,加之没有资产抵押,而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在此之前,还有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多家P2P网贷先后曝出“卷款跑路”事件,这些P2P借贷平台不仅对资金进出、项目结算、坏账率等数据缺乏监管,有些甚至自身参与交易。这些事例说明利用互联网积攒大数据识别风险,将是未来主要的发展方向,同时P2P行业也需要规范的监管和风险控制规定出台。但在P2P借贷中,往往存在着广泛的分散的参与者、错综复杂的借贷关系,即信息与资金的交叉多线条性关系。在这种信息与资金的广泛散点和网格状互联中,产生了金融监管中最需严格审慎处理的公众利益问题,以及对于资金流监测、宏观调控效果等诸多监管技术问题。P2P借款使其在从事信用中介活动时具有类似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但没有受到监管或监管不充分,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
(二)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作为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即承认具备真实意思表示的民间借贷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纠纷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也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四倍。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范了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三类民间融资行为。这是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它的出台将为全国的民间金融改革提供示范。
民间融资主要风险分析如下:
(1)融资中介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卖行等准金融机构“越界经营”,变相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将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投给大户,放大了融资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
(2)民间融资利率高,易陷入“庞氏骗局”。民间融资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以高回报诱揽资金的现象非常盛行。但高昂的借贷利率使实体经营利润难以支撑,一些资金实力弱的债务人只能利用新投资者的钱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回报,制造赚钱假象,使众多投资者陷入“庞氏骗局”。
(3)法律风险。民间融资门槛低,大部分民间融资多为信用贷款,签订借据或书面合同是其主要的操作形式。由于借贷手续简单,约束力较弱,为解决纠纷留下隐患。部分口头协议的借贷活动在发生纠纷后无法举证,难以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
(4)对银行体系的风险传导。在经济下行周期或市场资金面较紧的时候,民间融资的风险易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向银行业体系传递扩散,具体表现为:一是有的企业或个人以贷款、票据、信用卡套现从银行套取低息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二是银行内部员工直接或充当中间人参与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从中牟利;三是担保公司等超越经营范围违规从事民间借贷中介活动,危及与之合作的银行资金安全;四是以银行为平台的民间融资借贷当事人,利用银行在某些业务环节存在的内控缺陷,将借贷纠纷导致的损失转嫁于银行。
民间融资的利率高、规范性差,放大了融资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在经济下行周期或市场资金面较紧的时候,民间融资的风险易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向银行业体系传递扩散,属于狭义上的影子银行。
第三方理财机构
所谓第三方理财机构是指由独立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之外的中介理财顾问机构。第三方理财机构不是金融机构,本身并非金融产品的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而是基于相对中立的立场,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理财咨询、中介撮合等服务。
第三方理财最早出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体系。2006年5月,作为国内第一家理财事务所的北京优先理财事务所开始运作,标志着第三方理财正式走向了国内理财市场。目前,第三方理财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第三方理财机构按照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进行登记注册,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般性监管。
第三方理财机构的风险状况和主要问题是:
第一,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优势在于以第三方身份弥补了客户在对金融机构的信息理解和信息使用中的不利地位,帮助客户规避风险,提供理财收益。以第三方理财机构的设立目的而言,其本身不应当经手资金,当其向客户推荐产品后,客户与理财产品的提供者建立直接销售关系。因此,在典型的第三方理财业务中,其本身并不存在影子银行的一般特征。
第二,道德风险问题。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佣金激励机制和售出为止的展业方式,更可能导致强调收益隐瞒风险的销售行为,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
第三,对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有三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声誉风险。一些第三方理财机构在对外宣传中擅用“银行资金托管”等词语,或在企业产品推荐资料中,声称与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和筛选方面有深度合作,借用商业银行声誉增信。如发生客户利益受损,则可能会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二是客户信息安全风险。为准确找到符合条件的高净值客户进行推销,第三方理财机构可能从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处搜集符合标准的客户名单和信息。三是非正常资金往来风险。有部分机构与客户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在客户投资受损时,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可能有连带责任,包括基层员工的操作风险。
相关链接:
【七步直面影子银行之一】中国语境下关于影子银行的争论
【七步直面影子银行之二】中国影子银行的判断标准
【七步直面影子银行之三】中国广义影子银行的发展动因
【七步直面影子银行之四】中国影子银行的“正反作用”
【七步直面影子银行之六】中国影子银行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七步直面影子银行之七】中国影子银行问题的风险防范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