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阎庆民 李建华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出版。
目前,国内学界对“影子银行”的内涵没有明确的界定。2012年10月1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提示中国关注影子银行问题,因为其有可能把风险转嫁给传统银行。11月11日,十八大新闻中心举办题为“中国银行改革与科学发展”的集体采访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中国也像其他许多国家一样会有‘影子银行’,但中国的‘影子银行’和本次金融危机中发达国家所暴露出来的‘影子银行’相比,在规模和问题上要小得多。”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等都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下一步会立足于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影子银行的内涵、功能、规模、结构、风险等方面内容加强研究,加强对影子银行的杠杆率、并表风险等的监管,完善行业规则,打击不法行为。同时,还要促进银行改革创新,提供更好的和更安全的金融服务。”随后,专家学者纷纷跟进解读,但观点各异。有视影子银行为洪水猛兽的,有当作歌声魅影的,更有看成有力推手的,甚至在对影子银行概念的界定上,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早在2011年9月,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发展室主任易宪容先生就对中国的影子银行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只要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产品中心副主任袁增霆指出:“认识中国的‘影子银行’,最好按银行产品线和业务线来梳理,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指银行理财部门中典型的业务和产品,特别是贷款池、委托贷款项目、银信合作的贷款类理财产品。”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银行业内不受监管的证券化活动,以银信合作为主要代表,还包括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进行的‘储蓄转投资’业务;另一部分为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典当行等。”
有学者认为,影子银行不仅包括无银行之名而有银行或类似银行功能之实的机构,还包括这些机构的行为。也有学者将影子银行界定为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金融机构,强调其不受监管的性质。大多数学者则强调影子银行体系包括商业银行之外所有的金融机构。例如,李建军等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正式金融组织及其产品运用体系的总称。袁增霆指出,影子银行体系的本质内涵不单指具备法人独立资格的金融机构,还涵盖进一步细分的各种类似或替代传统银行业务的业务部门和金融工具,即不仅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还包括银行机构内部的影子银行部门及业务。李扬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是基于市场交易、伴随着金融创新发展起来的,包括了几乎全部市场型信用机构,以美国为例,其构成主要有多种机构参与的证券化安排、市场型金融公司、结构化投资实体、房地产投资信托、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经纪人和做市商所从事的融资融券活动、第三方支付的隔夜回购等,以及银行之外的各类支付、结算和清算便利等。
有学者认为,只要在国内金融市场上创造信用并且没有向央行缴纳存款准备金的机构和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根据这一标准,商业银行的银信理财产品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无须向央行缴纳准备金,具有无限扩张的信用创造能力,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央行不会作为最后贷款人对其进行救助,因而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也有学者认为,应区分广义的影子银行和狭义的影子银行。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所有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体系。由于每个组成部分是根据所涉及的机构和业务划分的,因此它们有的反映金融机构的负债(例如理财产品),有的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例如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此外,影子银行也可能是同一信用链的不同组成部分(例如理财产品与信托贷款)。因此,这样统计的影子银行的规模并不代表影子银行对实体经济的实际信用支持和净风险敞口(需要扣除可能的重合部分)。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还有学者根据是否受监管界定广义和狭义的影子银行,从广义影子银行的角度来看,凡是通过非银行信贷渠道提供信用活动的,都可以被纳入影子银行的范畴;而只有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的融资活动才属于狭义影子银行体系。
在2013年1月11日开幕的由金融界网站主办的“变革与创新?金融行业创新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指出:在美国,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次级贷款,广义的则是指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贷媒介,而所谓正规银行就是受到高度监管的银行体系。因此他认为不能把中国正规银行开展的理财业务划为影子银行,更不能把银行理财、信托与典当、地下钱庄甚至非法集资等相提并论。
在2013年3月23—25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3年会”上,“影子银行”被作为单独的议题进行讨论。在“影子银行的功与过”分会场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指出,中国市场上的影子银行产品和美国、欧洲国家的影子银行在特性和构成上都有很大的不同。目前所说的影子银行绝大多数是受到监管部门严格监管的,比如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的产品、企业财务公司的类似产品等,都要向监管部门报送,并受到净资本的约束。由于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绝对主导地位,所以“影子银行”这个词尽管不清晰,但仍需继续使用。
目前,影子银行体系成为国内不同人士用于代表不同范畴的一个名词,而且贬义居多。对不同的定义加以分析,可以发现,影子银行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个层面的影子银行的范围较大,即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直接或间接复制商业银行核心业务和功能的商业银行表外机构(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部分信托类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以及民间借贷。这种范畴几乎覆盖了全部社会融资活动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表外所有的融资放贷机构和活动。这些机构的活动既包括法律所允许的活动,如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小额贷款等,也包括绕开现有法律进行的金融创新,如银信合作,还包括现有法律不允许的活动,如担保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等。
第二个层面的影子银行的范围有所缩小,仅指在监管视野之外、法律禁止或在未经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复制商业银行核心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很多人称之为“灰色金融”或“黑色金融”,包括高利贷等民间借贷、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等不合法融资活动,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绕开监管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这种理解排除了有资格做信贷业务的非银行机构,如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进行的合法放贷,但却囊括了非法集资和非法放贷、变相集资和变相放贷活动。
第三个层面的影子银行排除了非法的民间信贷,将非银行中介的合法放贷活动和银行表外变相放贷活动等金融中介的信用活动归入影子银行体系。
实际上,目前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有资格做银行放贷的机构及业务;直接触犯现有法律规定的非法集资、高利贷、非法交易等活动;绕开现有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方式进行的金融创新,即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业务活动。上述三个层面甚至更多层面上的理解都是对它们的不同组合。有资格做银行放贷的机构及业务在现有的金融监管范围之内,但不受直接的、同等标准的银行监管约束和货币政策约束,因而受到关注。直接触犯法律的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活动应被禁止。介于不受监管和违法之间的私人信贷活动,如果违反现有法律规定,短期之内要遏制其风险则必须加以制止;如果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则必须考虑长期之内将其合法化的方式和制度,比如应考虑如何推动民间借贷机构走向合法化经营。不受传统金融监管方式监管的业务属于有利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发展的金融创新,是通过其他金融创新方式实现法律所允许的银行业务,如银信合作等。这些机构的活动是遵循市场导向的,提高了金融效率,客观上有利于经济发展,在给予其发展空间的同时,需要予以规范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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