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巴塞尔Ⅲ。巴塞尔Ⅲ的主体文件已经于 2010 年 12
月颁布,而相关要素的修订和完善仍在进行中,由于各国遭遇经济危机的程度不同,目前的实施进展也有所差异。
巴塞尔Ⅲ的政策制定进展
2010 年 12
月,以巴塞尔Ⅲ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监管要求、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目前,部分政策法规仍在进一步完善中,它们的实施也在同时稳步推进。如表 11
所示,在巴塞尔Ⅱ三大支柱的基础上,巴塞尔Ⅲ强化了资本定义,明确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提高了损失吸收(Loss
Absorption)能力,同时提出了杠杆率作为资本的补充,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补充了流动性监管要求,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这一揽子监管指标的改进和完善,是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危机暴露出的问题的反思,也是提高金融稳定的有效应对方法。
如表 12 所示,巴塞尔Ⅲ中资本充足率改革框架已经于 2011 年发布,并已于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资本框架分别于 2011 年和 2012 年发布,计划从 2016 年 1
月开始实施,并在 2013 年 7 月,发布了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更新后的评估方法和对其更高的损失吸收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已于 2013 年 1 月 6
日通过并发布了最终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并计划在2015年1月开始实施。巴塞尔委员会还在积极推动巴塞尔Ⅲ中其他关键指标标准的制定,其中交易账户资本要求和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标准正在制定中,计划于2014年基本完成;杠杆率标准计划于2015年开始披露,并将在2018年纳入第一支柱实施;净稳定资金比例标准正在制定中,计划于2018年正式发布。
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是通过要求银行拥有足够高质量且能在自由市场中变现的流动性资产来应对 30
天内的流动性需求,提高银行应对流动性风险和冲击的能力,减少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溢出风险。2013 年 1 月颁布的《巴塞尔Ⅲ: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对
2010 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做出了如下调整:一是扩大了分子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将二级流动性资产划分为 2A 和 2B 两种级别,要求 2B
级资产按照扣减比率进行折减后的总额不能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总额的15%;二是完善了分母计算现金净流出时的流出和流入系数,流出系数整体有所下降,并相应调整了由二级资产担保的批发存款的流失比例,扩充了“逆回购和融券协议”作为现金流入,并根据二级资产的划分对其流入系数进行了修订;三是重申了流动性资产储备在压力时期的可用性,并重新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的分阶段实施时间表,新规要求在
2015 年引入流动性覆盖率最低标准,但只需达到 60% 即算合格,此后每年递增 10%,到 2019 年实现100%(见表 13) 。
2013 年 3
月颁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是对巴塞尔资本监管的补充,旨在降低银行在面临交易对手方突然违约时所造成的最大损失,增强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缓解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间的危机传染,维持金融稳定。该监管框架将大额风险暴露确定为大于合格资本
5% 以上的风险暴露,并且将上限确定为合格资本的
25%。此处合格资本提议定义为核心一级资本或者核心资本。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行较普通银行更为严格的大额风险暴露限制,即监管上限为 10%~15%
的合格资本,比普通银行降低了 10~15 个百分点。并且鼓励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上限,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风险上限监管。
在监管过渡安排方面,巴塞尔委员会提议在2019 年 1 月 1 日全面落实该监管框架。
巴塞尔Ⅲ的全球实施进程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各成员国应于 2013 年开始实施巴塞尔Ⅲ,并在 2019年 1 月 1 日之前完成(见表 13)
。目前,全球各成员国对巴塞尔Ⅲ的实施已经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同时,由于次贷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了各国实施巴塞尔Ⅱ的时间,所以目前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一些 G20
成员国将同时实施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
巴塞尔协议实施进程
1.各成员国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概况
从巴塞尔Ⅱ的实施进展来看,截至 2013 年 8 月,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中已经公布最终实施方案并全面实施巴塞尔Ⅱ的国家或地区有 24
个,还未开始全面实施巴塞尔Ⅱ的 3
个国家分别是美国、阿根廷和俄罗斯,其中美国公布了巴塞尔Ⅱ的最终实施方案,并且正在实施过程中;阿根廷第一支柱中的信用风险及第二支柱的最终规则已经于 2013 年
1 月开始实施,第三支柱的最终规则也于 2013 年 8 月发布,并计划于2013 年 12 月 31
日开始实施;俄罗斯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草案正在制定中,并计划于 2013 年发布(见表14) 。
从巴塞尔Ⅱ.5的实施进展来看,截至 2013 年 8 月,全面实施巴塞尔Ⅱ.5的成员国或地区已达到 22 个,在其他 5
个成员国中,美国已发布了最终实施规则并计划于2014
年开始实施,阿根廷、墨西哥和俄罗斯已部分采用了巴塞尔Ⅱ.5的相关要求,但印度尼西亚仍未发布实施草案。
从巴塞尔Ⅲ的实施进展来看, 11个成员国或地区(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
印度、日本、墨西哥、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瑞士和中国香港)已经颁布了最终实施方案并进入实施阶段;14 个成员国(阿根廷、巴西、韩国、俄罗斯、美国,以及欧盟的
9
个成员国,即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公布了最终实施方案但并未实施;剩下的两个成员国(印度尼西亚和土耳其)已发布了实施草案。其中,欧盟各国是同时推进实施的。
目前,
巴塞尔委员会正在进行巴塞尔Ⅲ杠杆率标准的最终制定。虽然根据实施计划,银行需要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披露杠杆率,但是截至2013年8月,已有一些成员国或地区开始对这一新要求的引入做准备,如中国在2012年就已提出了不低于4%的杠杆率要求;中国香港计划于2014年发布杠杆率披露的规则;美国在2013年7月份批准实施的巴塞尔Ⅲ规则中就包含了杠杆率要求,并计划从2014年开始实施,于2015年开始披露。
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巴塞尔委员会在 2013 年 1 月发布了最终标准,并计划在2015 年 1 月开始实施。截至目前,成员国中已有 11
个国家发布了最终实施规则(包括南非、瑞士和欧盟的 9 个成员国) ,4个成员国或地区发布了草案(澳大利亚、印度、土耳其、中国香港) 。
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目前仅有两个成员国(瑞士和加拿大) 发布了最终监管规则并开始实施;有10 个成员国 (南非和欧盟的 9
个成员国)发布了最终监管规则但尚未实施;其他成员国尚未发布草案。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国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建立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关指标的报告和披露制度,并于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逐步实施。
整体上看,虽然各国仍在稳步推进巴塞尔Ⅲ的实施,但是由于危机对经济金融体系造成的冲击尚未消除,欧洲和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巴塞尔Ⅲ的实施比预期有所延迟。
2.非成员国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概况
2013年7月,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发布的关于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和非欧盟成员国的巴塞尔协议实施进展年度报告中,金融稳定委员会对100个非巴塞尔委员会和非欧盟成员国进行了问卷调查,最终收回了74个国家的调查问卷。其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5月底,在这74个国家中,有54个国家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巴塞尔Ⅱ,有16个国家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巴塞尔Ⅱ.5,有26个国家已经或正在实施巴塞尔Ⅲ。与2012年相比,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实施取得了很大进展。
资本达标情况及资本缺口
巴塞尔Ⅲ发布及实施后,各国银行特别是国际活跃银行纷纷调整自己的资本结构,以满足巴塞尔Ⅲ的要求。根据2013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定量测算结果显
示,参与测算的210家银行,其中包含101家大型国际活跃银行(第1组银行)和109家其他银行(第2组银行)
,在达到巴塞尔Ⅲ的最低资本要求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测算结果表明,若银行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完全实施巴塞尔Ⅲ(即采用更改后的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并忽略分阶段实施的情况)
,对于 4.5% 的核心一级资本要求,第一组银行将存在 37 亿欧元的资本缺口,相比 2011 年 12 月降低了 68.7%。若将核心一级资本要求提高到
7%(包括 2.5% 的储备资本缓冲)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要求的1% 的附加资本,第一组银行将存在 2 082亿欧元的资本缺口,相比 2011年12月降低了
45.8%。
根据巴塞尔Ⅲ对资本的定义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第一组银行的加权平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已从 2011 年 6 月的 7.1% 提高到 2012 年
6 月的 8.5%,总资本充足率从 8.6% 上升到 9.9%。第二组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略高于第一组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 2011 年 6 月的
8.8% 上升到 2012 年 6 月的 9%,总资本充足率从11.1% 提高到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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