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推出的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Ⅲ),可以说是金融监管框架调整的代表性成果。然而,在2013年即将全球统一实施巴塞尔Ⅲ之际,欧洲和美国监管当局不约而同提出推迟实施巴塞尔Ⅲ,这让其他积极推动实施巴塞尔Ⅲ的国家的监管工作者大跌眼镜。金融体系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是否应该实施巴塞尔Ⅲ?如何在率先实施巴塞尔Ⅲ之余,为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这些问题,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新书《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基于金融结构的视角》均有所解答。日前,《经济参考报》记者就书中中国版巴塞尔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等问题,专访了巴曙松。
中国银行业需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经济参考报》:在欧美主要监管部门纷纷推迟执行巴塞尔Ⅲ的背景下,中国积极推进的意义在哪里?
巴曙松: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针对危机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监管实践标杆的巴塞尔资本协议面对质疑也提出了全面的完善和修订措施,最终形成了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巴塞尔Ⅲ,并在G20首尔峰会上获得一致通过。目前,美国、欧盟等国家已经表态将从2014年1月起陆续实施巴塞尔Ⅲ。中国作为G20成员国之一,中国银行业也迫切需要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施巴塞尔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如何在复杂的经济金融体系之下,有效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巴塞尔Ⅲ,中国银行业不仅面临全方位监管改革的挑战,更亟待风险管理的转型和全面升级。
《经济参考报》:作为银行业协会的首席经济学家,您能介绍一下,中国监管当局在落实巴塞尔Ⅲ方面做了些什么?
巴曙松:巴塞尔Ⅲ推出后,中国银监会结合中国银行业实际,积极推进落地实施国际监管新规。2012年6月银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将巴塞尔Ⅲ精神和我国实际情况有机结合,形成了涵盖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等多层次的资本监管框架,同时整合了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面的核心要求,强调资本计量的审慎性,拓展了风险覆盖范围,提高了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
《新办法》实际上意味着巴塞尔Ⅲ在中国的落地实施,标志着符合国际标准、体现中国国情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展。随后银监会又发布了一系列细化的规范性文件。
《新办法》体现出中国版巴塞尔Ⅲ的多层次目标;其一,资本质量和数量的双重达标。银行的资本质量应达到更高的监管要求,同时资本数量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以使银行拥有足够的吸损能力来应对严重经济衰退或金融危机;其二,资本计提与风险计量的权衡。以资本节约的激励相容为动力,推动实施高级资本计量方法,提高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水平,从而增加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最终实现风险管理的全面覆盖。
中国实施巴Ⅲ应考虑差异监管
《经济参考报》:有观点认为,中国版巴塞尔Ⅲ对中国银行业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这是否会影响银行业的发展?
巴曙松:从《新办法》中可看出,中国要实施的监管标准相对于国际准则均有所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巴塞尔Ⅲ要求的4.5%上调为5%,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则保持6%和8%不变,储备资本(留存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附加资本目前暂定与巴塞尔Ⅲ保持一致。杠杆率也从巴塞尔Ⅲ要求的3%提升至4%。虽然从单个指标的标准看提高的百分比也许并不多,但是,当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双升的效果叠加、监管标准提高和指标定义趋严的效果叠加以及损失准备和资本双升的效果叠加后,银行在短期内将面临较大的监管压力。
从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互补与冲突来看,杠杆率=一级资本充足率×风险资产权重,由于杠杆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双重监管,导致67%的风险资产权重(4%/6%=67%)将恰好同时满足杠杆率4%和一级资本充足率6%的要求。一方面,在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了6%要求的前提下,风险资产权重越高,杠杆率越容易达标,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银行对高风险的偏好。另一方面,对于风险资产权重较低的银行来说,即承担风险较低的银行,在杠杆率满足4%的高要求时导致资本充足率要求失效。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资产权重在50%左右的情况来看,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基本上难以产生实质约束。
从指标的定义方面来看,中国的新监管准则相对于巴塞尔Ⅲ这一国际最新监管原则更为严格。在银监会的新监管准则中,对各类资本分别运用其具体工具列示给出定义,不在列示之中的工具便不再视为相应类别的资本。在巴塞尔Ⅲ的资本定义中,是通过工具所满足的标准给出定义的,商业银行具有创造符合标准的新工具的回旋余地和创新动力。
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上看,不论是其分子资本的定义,还是分母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都比巴塞尔Ⅲ的规定更加严格。而严格的资本定义不仅会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会使杠杆率这类与一级资本充足率具有相同分子定义的监管指标更趋严格。
欧美银行已经形成差异化竞争的格局,巴塞尔Ⅲ的框架性监管安排只是在差异化竞争格局基础上的一个校准,不会从根本上限制差异化竞争。但中国银行业尚未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因此监管当局在巴塞尔Ⅲ中国落地实施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差异监管,为中小银行留足发展的空间。
保证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是政策实现预期效果的有效保障,要抓住和利用好推进巴塞尔Ⅲ在中国实施的战略机遇期,将银行业发展和监管推向一个更高的台阶。
面临几个方面挑战
《经济参考报》:在推进中国版巴塞尔Ⅲ实施的进程中,中国银行业将面临哪些挑战?您有何建议?
巴曙松:在目前间接融资方式仍占主导地位的情形下,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情况对金融体系稳定和经济增长有着重要影响。近年来,中国在监管方面引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监管框架使得银行监管专业化水准提高很多,有效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提升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完善资本监管制度大有裨益。
但是,还有几个方面面临挑战。首先,如何客观评估监管指标体系调整的影响。结合《新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可以看出,中国实施版本制定过程中对本土适应性的审慎考虑,在风险权重和指标数值上要严于巴塞尔Ⅲ,而在一些风险资本计提方法上有所简化。另外,第三支柱中有关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等创新业务信息披露要求还不完善。总之,一方面中国版本可以较好地适应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现状;另一方面,随着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包括银行技术水平的提高,未来会有更多的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方法以节约资本,风险业务种类也会增多。因此,监管机构在评估监管指标体系效果时,需注意具体实施时市场结构和市场发展阶段的不同,不断完善修订监管标准以适应未来银行业的发展。
其次,如何运用创新资本工具,做到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有所区分。针对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工具较少,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趋同的现状,灵活运用金融创新工具,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将是应对资本监管新要求的重要手段。
此外,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可以短期内缓解资本金的压力,但长期必须通过内部积累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盈利能力,并加强风险管理和成本管理。急于用过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来控制银行风险,可能造成银行没有充足时间进行长期规划的实施,不能有效改善资本结构、转变盈利模式,不利于银行建立长期可持续的内源性资本补充机制。
第三,如何将风险管理意识渗透到银行经营活动中,不断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实施巴塞尔Ⅲ,尤其是其中的内部评级法,会从风险治理、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IT等不同层次和维度改变中国银行业现行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可将中国的银行从定性、专家经验为主的风险管理模式推动转向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模式,同时相应带动从信贷流程、业务制度到具体运行模式的巨大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有必要预留一定的磨合时间以及数据积累和系统完善时间。切实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不仅要从风险管理技术手段上着手,更重要的是将风险管理的意识渗透到银行经营活动中,构建风险管理文化和制度,帮助银行在量化管理各类风险的同时,完善内部治理机构和组织流程,为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打下完备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