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为改变私人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流程而做出的最初的举措之一便是1977年颁布的《社区再投资法案》。如同许多政府措施一样,最初,该法案仅仅具备指导意义,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案的实施越来越广泛,越来越严格。
《社区再投资法案》指示,“每一个相关的联邦金融管理机构都要应用自己的管理权,在考核金融机构的时候,鼓励这些金融机构在不违反企业的安全与健康运作的情况下,帮助自己的社区满足贷款信用要求。”
尽管加上了“安全与健康运作”的限制性词条,但是,这些词语却显得无关紧要。很明显,在法案审理之时,它们的存在无足轻重,参议院仅仅花费了一天的时间进行审议辩论,而众议院则干脆没有辩论。然而,一个隐含的论断是,政府官员有资格来指导借款人,告诉借款人应该将存款人和投资人委托自己的资金以贷款方式发放给谁,而这一论断的正确性已然通过多年的验证并越来越清晰。但这个著名的论断却几乎没有遭到过质疑,不论是在《社区再投资法案》申请通过的时候,还是法案正式实施之后。
尽管《社区再投资法案》并没有产生立竿见影的重大影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构成其立案基础的论断及具体的条款细则,却为各式政府官员及政府机构向借款人持续施加压力提供了强大的依据,由此借款人不得不为政客和官僚们心仪的贷款人发放贷款,而不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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