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增加供给为主缓解城镇住房紧张问题
2013-11-15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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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已经分析了压制需求的思路不足以解决城镇住房紧张问题,而应当采取以增加供给为主的思路。下面,就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住房建设用地仍有继续扩大的空间

  近年来的经验已经表明,在城镇化过程中,距离城市中心区近的农村,可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的确已经越来越少,而距离城市中心区较远处,住房建设用地仍有较大的空间。因此,住房远郊化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在那些地带仍有荒地、不宜于种植农作物的低产地和山坡可以利用。通过土地重新丈量和确权工作,可以修改或重新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把一些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土地纳入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土地先定价和先确定未来建设的技术、质量标准的做法,招标开放。同时着手道路规划和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新的楼群将成为未来的新居民区。根据已经结束的土地重新丈量和确权工作试点的经验,农业用地的实际面积是增加的。这样,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至于被突破。

    (二)老城区继续进行改造,棚户区和大杂院式的旧房屋继续拆迁,在空地上或置换而来的建设用地上新建适合人们居住的新居民区

  对城市中的老城区来说,拆旧房盖新房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一方面,由于经费紧张,老城区的改造耗资巨大,在经费不足的条件下只有分期分批进行;另一方面,由于涉及的居民人数众多,其中既有城镇居民,也有农民工及其家属,既有已就业的,也有无职业的,此外还有一些孤寡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等。拆迁和安置工作很费时,拆迁户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有的可以满足,有的无法满足,所以要做许多细致的工作,耽误时间不少。但不管怎样,这是一项必须进行的工作。

  从我们调研过的辽宁沈阳、抚顺等城市棚户区拆迁和改造过程来看,只要规划完善,工作细致、认真,且拆迁后新住宅区使拆迁户基本满意,再之在就业问题上能统筹安排,成绩就是明显的。同时,拆迁后的新居民区内容纳的人数比过去增多了。

    (三)对新社区的建设寄予较大的希望

  新社区建设是现阶段中国城镇化过程中的一项创新。新社区的前身主要是各地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它们通过旧房屋的拆迁、置换后盖成新房屋或翻修一新而成;它们是在园林化、环境治理、公共服务到位、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之后,改为社区管理而最终形成的。考虑到城镇化要符合中国国情,所以新社区被视为中国城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吸纳众多农民的“新城镇”。新社区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新社区内的商业、服务业、有特色的手工业、工艺品制造作坊或工厂日益增多,从而将不断吸引外地的农民前来,因为这里的就业机会多,生意兴旺,收入也多,外地农民认为在这里谋生比进城好,所以外地农民愿意在这里安家,扎下了根。

  在贵州省毕节市所属的黔西县、大方县调研后发现,有些本村的农民住进了新屋,原来的旧宅本来是闲着的,现在当作出租屋,租给外地农民工住,他们或者在蔬菜大棚里做工,或者做起小买卖。这样,旧宅出租既增加了本地农民的收入,外来务工、经商的农民也有房子可住了,房租还比较便宜。

  在北京远郊区的一些新农村或新社区,为了吸引外来旅游者,本地农民开办了一些“农家旅店”、“农家饭店”(统称为“农家乐”),人手不够,门前贴上“招工”的纸条。农家主人有厨艺的当了大厨,熟悉业务的当了经理、采购员。在店里当杂役、招待员的有些是外地来的农民,他们有的连家属都带来了,在村里租了房住下。可见,新农村或新社区在吸纳外地农民方面是有潜力可挖的。今后可以设法进一步扩大它们的这种吸纳外地农民的能力。

    (四)妥善处理农村“小产权房”问题

  在距离城市中心区不很远的近郊,近些年来出现了所谓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之所以出现,基本上可以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来探讨其原因。

  从需求方面分析,“小产权房”向谁销售?是向城镇居民销售,因为城镇的房价一再攀高,城镇中等收入阶层也难以购买,何况收入较低的家庭呢?此外,农村的“小产权房”除了充当一些城镇居民的第一套房,还有作为城镇居民第二套房的,即某些城镇居民上班时住在城区狭小的第一套房内,休假日或闲暇时喜欢到农村来生活,或者为了便于写作、绘画等而住在农村的第二套房内。外地来大中城市经商的,也有购买农村的“小产权房”作为住所的,一是购买“小产权房”比经常来大中城市住旅馆要省钱,二是还可以兼作临时货栈和仓库。总之,对“小产权房”的民间需求是旺盛的。

  从供给方面分析,“小产权房”来自何处?不排除农村中有人多占土地,多盖住房,供出售之用。多占地、多盖房的,不乏过去的村干部及其亲属,甚至也有现任的村干部及其亲属。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但较多的仍是农民在分给自己的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这些房屋按规定是不许出售给外地人的,但农民违背了规定,把这样的房子当作了生财之道。农民作为“小产权房”的供给方,不需要登广告,也不需要做什么宣传,只需要坐在家中,自有需求者找上门来,谈妥价格就成交。需求量大,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也呈上升趋势。

  对于“小产权房”,目前采取的主要对策是取缔和勒令收回。措施是刚性的,不容许讨价还价。但在实施时,往往遇到困难,只得拖延下来。例如,强制废除当初供需双方签订的“小产权房”交易合同容易,但把住户(购房者)赶走,却十分困难。又如,刚签好“小产权房”交易合同,需求方已付房款,但尚未迁入居住,交易合同停止执行,需求方要求供给方退回购房款,供给方已把房款移作他用,还不出钱,或不愿还钱,怎么处置又是一个难题。再如,当初“小产权房”交易时,是经过村干部同意的,所以供需双方才敢于交易,现在上级政府重申禁令,指出“小产权房”是违法的,那么谁来承担责任?谁来承担交易后的损失?最后,如果一个村有若干件“小产权房”纠纷,涉及若干户农民和购买者的利益,怎么办?互相观望,要处理就应一视同仁,但这样一来,村里就不安定了。结果,依然悬而未决。

  所有这些,都是土地确权工作开展以前就产生的纠纷。土地确权之后,农民有了房产证,对于他们处理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包括自主转让这些已有产权的住宅,多数人认为可以这样做。当然,有人持不同意见。有的地方采取如下的对策:不再提“小产权房”问题,而只问农民自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本人的宅基地。如果建房的土地确实是农民自己的宅基地,并且符合“一户一地(指宅基地)一宅”的原则,那么就不再限制农民住宅的流转了。这是因为,转让这样的个人住宅,并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何况还能缓解城镇住房紧张和供给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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